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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当代中国人权的司法保护

2017年03月22日 14:50  点击:[]

作者:王雅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是人权保障制度内涵的升华,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把人权保障的思想和原则贯彻于条文中,建立了基本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从党中央的部署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明确作为深化改革的目标,并作了相应的安排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诸项部署也都围绕着加强人权保障的目标。当代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在保障机制、程序、实效性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

  第一,完善诉讼制度,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二,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的司法公开制度稳步推进,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了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即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级司法机关还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务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创新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充分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更加文明,刑罚执行更加规范。办案机关实施拘留、逮捕后,应当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同时,监狱、看守所生活医疗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健康权利。

  第四,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为目标,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规定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第五,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第六,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司法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通过这些文件的实施,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得到落实,司法鉴定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得以健全。

  第七,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犯罪。有力惩处犯罪分子,通过案件审判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防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201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公布了以下数据:截至2015年,全国有2169个看守所建立了被羁押人心理咨询室,有2207个看守所实现了留所服刑罪犯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判3369名被告人无罪。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监督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1874件次。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591件。此外,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打黑除恶、打击非法调查和非法买卖公民信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以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专项行动也不断取得重要成果。

  改进和完善中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践行宪法原则、维护公平正义,我国司法必将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王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