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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发挥国家荣誉制度的治理功能

2016年02月28日 08:41  点击:[]

作者:韩志明 李欣

  为了更好地实现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提高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公正性,应该进一步规范整顿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荣誉制度,健全国家荣誉评选的机制和程序,畅通社会参与的渠道,健全国家荣誉的退出机制和问责机制,真正发挥荣誉制度的社会价值、治理功能和激励效果。

  国家荣誉是国家对于具有优良品行、作出巨大贡献或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或集体(以下统称“英模人物”)所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治理技术,国家荣誉在实现国家意志、传承主流价值、动员社会民众以及规范社会行为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阐述了建立和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重要意义,也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国家荣誉制度指明了方向。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但许多项目都存在法制不统一、程序混乱、缺乏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国家荣誉治理实践中的问题,需要从结构要素、运作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弥补结构要素的不足

  从法律制度依据看,除了《公务员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对奖励有明确的规定外,大部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法治化、程序化水平都比较低,操作性不够。很多名目的荣誉评选甚至没有明确的法律或制度依据。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因此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呈现出很多地方特征和部门特征。

  从评选主体看,各级党和政府都开展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中有单个主体表彰的国家荣誉,也有多个主体联合表彰的国家荣誉。多主体联合是开展评选工作的需要,但由此也难以形成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并且容易出现沟通不畅、责任不清以及搞平衡等问题。主体的多样性也意味着,国家荣誉是一种门槛较低的治理技术,操作简单,因此应用广泛,但也反映出治理技术的单一化和贫乏性。

  从评选标准看,虽然都规定了获得荣誉的条件和标准,但评选标准大多比较模糊,这也容易使英模人物的形象出现空洞化和模糊化的问题。应该看到,授予国家荣誉的标准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英模人物的范围也是相应变化的。比如关于“劳动”的理解和“劳模”的构成,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劳模主要定位在一线工人,而随着技术、管理和精神财富的创造性活动得到了认可,科学家、技术人员、企业家等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劳模的队伍。这表明了国家荣誉的开放性和动态性,也说明了国家荣誉整合能力的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机构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规范和管理,给个别人利用权势捞取荣誉以可乘之机。尤其是一些身份边界模糊的荣誉领域,很容易出现以权谋私、以权谋名的情况。

  增加运作过程的公正性

  当前,绝大部分国家荣誉的评选采取的是自下而上层层推选的模式。由于基层单位比较了解候选人的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因此推荐主体主要是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个人通常是没有资格推荐的。这种做法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但由于结构性因素和习惯性做法等方面的原因,基层单位领导的权力缺乏监督,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缺乏保障,基层单位的推荐权往往掌握在少数基层领导者手中。一些有背景、有关系、有门路的人——尤其是掌握权力资源的人,就可能获得不应有的优先性。

  目前国家荣誉的审核评议主要是由上级或中央组织评审专家对下级或地方政府逐级上报的文本材料进行审核。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工具,评审人对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所知无多,评议审核大多停留在盖章或是签字阶段,短时期内进行“批量审核”已经成为荣誉评审的常态。有时为了追求效率,甚至不做审核而直接默认。上级或中央不了解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只能是根据下级部门的“同意”而跟着“同意”。

  国家荣誉的评选大多依据定性描述,难以形成量化标准,不具有操作性。在评选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评选最后主要依据的是评审参与者、领导或专家的主观评判。他们的偏好、见识和能力决定了最后的评选结果。此外,公示环节也存在较大的问题:一是公示信息通常是简单的个人简介,信息量非常有限;二是个别单位故意把应予公示的内容置于不引人注目的地方,试图蒙混过关,逃避监督;三是许多公示缺乏异议反馈机制。如此一来,公示容易流于形式,难以起到接受公开监督的作用。

  评选结果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

 荣誉称号只代表过去,人是会变化的,环境也是变化的。一些英模人物由于某方面的品行而获得荣誉,但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其他方面也同样美好,更不意味着他们能始终以模范的高标准要求自己。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中的“最牛志愿者”陈岩、曾经获得“全国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何涛,都因违犯法律而受到惩处。相对而言,根据个人品行授予的荣誉称号,尤其是道德领域的荣誉称号,必然会面临未来的不确定性问题,很容易因为英模人物后来的不良作为而颠覆英模人物的形象。

  由于没有建立起灵活的动态管理体系,许多国家荣誉基本上是“只管评,不管撤”,“只管挂牌,不管摘牌”。一旦“荣誉称号”到手,便成为一些个人或单位终身享用的“金字招牌”,给他们带来源源不断的好处。一些个人或单位获得荣誉之后,或者自我满足、不思进取,或者忘乎所以、居功自傲,导致荣誉名不副实。这不仅背离了荣誉称号设立的初衷,而且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甚至产生不良的社会风气。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荣誉的实践中还存在着“赢者通吃”现象,当一个人获得某种成就之后,各种荣誉和鼓励就会不断聚拢。然而,过度的荣誉会降低荣誉本身的价值,模糊了英模人物应有的面目,而且有浪费公共资源的嫌疑。这些问题也应该是在国家荣誉评选过程中要注意避免的。另外,近年来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最美乡村医生”,在恶劣环境中为社会奉献了人间大爱,但他们在收入、养老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有些人十分困苦甚至负债累累。因此,比简单褒奖更为重要的是,各级党和政府应该努力去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深入解决那些制造了这些道德需求的社会问题。

  总之,国家荣誉对于国家治理、资源配置和人才激励以及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国家荣誉主要褒扬和鼓励的是在市场或其他领域无法得到回报/奖励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对于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国家给予他们公开的认可和表彰。而为了更好地实现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提高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公正性,应该进一步规范整顿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尽快建立统一的国家荣誉制度,健全国家荣誉评选的机制和程序,畅通社会参与的渠道,健全国家荣誉的退出机制和问责机制,真正发挥荣誉制度的社会价值、治理功能和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