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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依法治理是最可靠稳定的治理

2015年03月13日 09:17  点击:[]

作者:谢婵婷

为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探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中央党校报刊社及其所属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于近期举办了“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座谈会。来自中央党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学者就当下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正确认识小康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指出,法治社会与小康社会并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法治本身应当就是目标、就是大局。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已然体现出这一思维的重大转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类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强化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舒国滢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之初,我们要解决的是生产力落后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而在小康社会建成之后,依法保障人民的各项正当权利诉求这一任务将更为凸显,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挑战。应对这一挑战,唯有靠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适逢其时。执政党必须具备法治能力,并要能够经得住考验。尤其在遇到紧急的或是过去从未面对过的问题时,我们党要特别注重通过采取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

有效促进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契合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指出,我国宪法明确了党的领导。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不平衡、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的国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实现,国家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同时,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已毋庸置疑,当前的任务应是促进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效契合。

中央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高新民教授认为,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结合点有许多,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党内决策。党内决策的第一个环节是遵循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第二个环节是听证咨询,第三个环节是信息公示;第四个环节是公众参与讨论,即是协商民主的体现。这四个环节进行完毕,一个狭义的决策才能结束。当然,在这之后,还有反馈、修订、评估环节。这样,就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结合在一起。不能遗漏的是,还有对决策失误的追责问题。再如执政党权力的规范化、法制化;用法律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层党建创新;党选人用人与人大对干部的审查相结合。

积极推进老百姓看得见的法治

推进老百姓看得见的法治有两个抓手,一个是司法公正,另一个是财税法治。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叶青教授指出,司法是老百姓亲身感受依法治国的窗口。因此要让每一个老百姓通过每一个诉讼案件来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现在讲的司法不公、司法缺乏公信力问题,往往是程序公正上的问题。实践中的一些社会影响不好的案子,往往在实体上是合法的,却由于程序问题而使社会评价偏离了实体效果。

当前司法还存在碎片化问题。法律的操作性不够,导致司法依据大量运用司法解释,甚至实践中的各种联席会议文件,大大削弱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同案不同判,甚至同城不同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司法这条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最终还是要靠人来守,即每一个司法工作者来守。当前,谁办案谁负责、终身负责赋予司法人员很大的责任,但该队伍实际上所享有的利益、权利与责任却并不匹配。这影响了司法队伍的留人和树人,从而影响了司法队伍的素质。司法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司法化应当引起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指出,财税法治亦是百姓看得见的法治。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是紧密衔接、良性互动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把财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控制财权来控制政府行为。当我们分析反腐败成果时,应当反思我们在制度上的缺失,尤其是财税制度的缺失,进而在财政法治上多着一点力。

财税法治的落实,需要观念的改变。一是理财治国。治理国家,需要财政收入的合理合法合宪、财政支出的公开公平公正、财政管理的有规有序有则。二是公共财政。改变过去公共财产政府所有的观念,明确是人民把财产委托给政府代管。

财税法治的落实,需要立法的跟进。当前,财税法律缺失严重,这一空白需要加速弥补。财税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应改变一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立法的惯性思维。

切实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焦洪昌教授指出,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我们在关注法治的同时,必须关注如何通过法治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从宪法角度看,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的原则是人民主权。人民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国家和政府,而是保留了一些最基本的权利,如选举、罢免等。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如何保证人民本身拥有的这些基本权利至关重要。法治国家保障民主的核心问题是保障人民的表达自由。

法治国家建设最核心的价值是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高端价值,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司法,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对人的尊严负有义务。人的尊严通过人格的完善来实现。没有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就没有人们对宪法的认同,就没有人们对国家的认同。

做好权力最大的笼子

王振民提出,宪法是权力最大的笼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紧紧抓住宪法这个龙头。焦洪昌认为,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如何加强宪法监督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首先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然后是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科学追究。两位教授都建议尽快建立相关的宪法监督机构。

此外,王振民和叶青都分析了当前人大立法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人大常委的兼职性是很大的束缚因素,应尽快专职化,并扩大人数。

王振民还指出,改革不能留有后路,现在的许多改革存在改革不到位的问题,不能将问题寄希望于之后的再改革。另外,他谈到,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固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但这针对的是终审环节。而对于一审和二审的主要问题,还应当花大力气研究和解决。

最后,舒国滢指出,法学家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应担当理论监护和保护的责任。正如德国民法典经历了长期的酝酿和制定,最终成为世界上最精致的法典。我们不应操之过急,而应首先冷静地思考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做好解释,夯实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