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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依法治网也应综合治理

2015年05月18日 09:34  点击:[]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谭扬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依法治网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但依法治网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不是某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甚至也不仅仅停留在“依法治理”,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协调各种力量的综合治理。这里的“综合治理”有三个方面的意思:就社会方面说,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依法治网;就法律制度方面说,要建立健全网络社会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就文化约束方面说,要运用各种精神力量推动依法治网。

首先,综合治理是全社会共同参与依法治网。互联网牵涉面广,使用者众多,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政府应该协调好各民主党派、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认识,统一步调,协同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部门分工合作,把依法治网落到实处、不留死角。还要真正做到把网络社会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将主动作为、协同作为和依法作为视为网络治理的重要举措。其中,主动作为是说各种社会力量要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既不是越权乱作为,更不是无权胡作为;协同作为是说各种社会力量要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统一认识、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并使之成为一种治理新常态;依法作为是说所有的网络治理行为都必须做到于法有据,不能是“摸着石头过河”,或是让“政策”代替法律。

其次,综合治理是依照健全的法律体系治理网络社会。只有将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建构成一个“法制网络”,实现以“此网”治“彼网”,才有可能在网络治理过程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网络社会的法律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和急迫。因此,要抓紧研究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异同与联系;研究现实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多大程度和广度之上适用于网络社会,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研究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比如,《信息安全法》、《隐私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财产保护法》、《网络语言规范法》等都急需制定,并由此形成一个内在一致、法理统一、相互补充的网络法律体系。

科学立法是建构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互联网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历史不过几十年时间,网络社会的法制不健全是在所难免的。但构建网络社会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绝不能草率行事,更不能用“急就章”图一时之快。而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也表明,立法不是给互联网上“紧箍”,更不是要把互联网“管死”,不能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漏掉一个”的心态来创制法律体系;而是要鼓励互联网创新,并为此创造宽松适宜的法治环境;同时,这一法律体系还必须能够防范和打击各种网络犯罪活动,有效保障国家安全。

最后,综合治理是借助精神文化的力量推进依法治网。依法治网是网络治理的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的所有合法网络行为都需要“以德治理”。以德治理不是强制措施,而是要求每一种网络行为都应该具有不造谣、不骂人、不围攻、不恶搞等基本素质。这就需要全社会持续不断地倡导与宣传,通过春风化雨一般的潜移默化影响,提高广大群众的网络文明程度,并同时辅以经济、行政等手段,净化网络行为。依法治网既要严格执法,也要温情执法。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决定执法能力的关键。

总之,综合治理是实现依法治网的重要手段,但依法治网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生产条件。只有在底线管控、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让文化市场发挥自身的过滤调节作用,再加以舆论引导,强化行业自律,逐渐提高网民媒介素养,才能使我们的网络生活充满正能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与创新的规律和机制研究”(14BKS0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