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景
李娜《〈木实繁〉并非最早最完整的七言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3月7日,以下简称“李文”)对拙文《〈木实繁〉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七言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1月22日)提出质疑,认为“《木实繁》不是诗,至多是世间流传较广的具有一定节奏的格言警句”,笔者不能苟同。
前人多认为《木实繁》为诗
李文列举四条史料证明“前人多以为《木实繁》是‘古语’”,而不是七言诗。
在《战国策校注》中,宋人鲍彪在“披其枝者伤其心”下注曰:“逸诗”,在“尊其臣者卑其主”下注曰:“此因诗申之也。”元人吴师道曰:“恐此四语皆诗,非必逸诗,古有此语尔。”清人范家相《三家诗拾遗》“大武句”下按云:“国策引诗,如‘木实繁者披其枝,披其枝者伤其心……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疑皆古语而称曰诗,故勿录。”明人冯惟讷《古诗纪》卷9在“木实繁者披其枝……尊其臣者卑其主”下曰:“注云非必逸诗,古有此语耳。”
鲍彪明确注明此为“逸诗”,指出后两句是对前两句比喻的申述;吴师道也明确说“恐此四句皆诗”;冯惟讷《古诗纪》所引是吴师道的注解,认为此四句不一定是“逸诗”,但冯惟讷仍把《木实繁》收入《古诗纪》,这说明他把《木实繁》视为古诗,这与吴师道“恐此四语皆诗”观点一致;只有范家相“疑皆古语而称曰诗”,他只是“疑”,并无确凿证据。由此可见,前人多认为《木实繁》是诗。
李文还举出两位现代学者的观点:“(顾颉刚)《〈诗经〉在春秋战国间的地位》一文中称,‘木实’是‘整整的七言’,但并未说是七言诗。逯钦立先生将这四句话做了些许改变,将第三句中‘国’改为了‘君’,收进《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先秦诗卷六》。”李文忽略一个文学史常识,即“七言”就是“七言诗”的简称。《文心雕龙·章句》:“六言七言,杂出《诗》《骚》。”《沧浪诗话·诗体》:“七言起于汉武柏梁。”简称“七言诗”为“七言”的习惯一直流传至今。鲁迅与顾颉刚是同时期作家,其用词更具说服力:“对课也渐渐地加上字去,从三言到五言,终于到七言。”因此李文认为顾颉刚只说“‘木实’是‘整整的七言’,但并未说是七言诗”,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顾颉刚的“七言”就是指七言诗。逯钦立将《木实繁》收入《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说明他视《木实繁》为诗,并将其定义为“战国策引逸诗”。这反过来证明《木实繁》是诗,而且是一首七言诗。
先秦“格言警句”不能称之为诗
先秦时期,学者引《诗》、《书》都会注明出处,引《书》必称“书曰”,引《诗》或其他诗则称“诗曰”;若引用一般格言、民谚,则称“语曰”、“谚曰”或“鄙语曰”。如“谚曰:‘民保于信’”(《左传·定公十四年》),“鄙语曰:‘不习为吏,如视已事’”(《大戴礼记·保傅》),“语曰:‘渊广者,其鱼大’”(《韩诗外传》卷5)等。先秦文献中,凡称引“诗”者,就是指《诗经》或其他诗歌,无法找到把格言警句称为“诗”的例子。李文认为《战国策》、《史记》说《木实繁》是“诗”并不是指诗歌,而将其解为格言,认为“古书引书,或通称《诗》”的说法毫无依据。
李文引《〈战国策〉等书“诗云”臆测》,认为此处的“诗”“更有可能是‘志’,是记事记言的古书的泛称,二者由于音近、形近而造成了混淆”。既然是“臆测”,就不是确论。《战国策》是“杂采各国史料编纂而成”,成书早于《史记》,大约在秦汉之际,而《史记》中的秦史以《秦记》为第一手资料。因此两本史书资料应不是同一来源,即便两书有同一资料来源,难道两位史学大家都会抄错同一个字吗?因此,李文认为 “诗”是错字的说法无法成立。
《木实繁》写作年代大致在西周晚期至公元前300年,属早期诗歌,当时的读音现代人很难知道,更何况各地方言不同。如“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野人歌》,《左传·定公十四年》),“公胡不复遗其冠乎?”(《齐民歌》,《韩非子·难二》)这些诗歌都不押韵,但我们能因此说它们不是诗歌吗?顾炎武《日知录》“诗有无韵之句”:“诗以义为主,音次之。……苟其义之至当,而不可以他字易,则无韵不害。汉以上往往有之。”因此,我们不能用后来的韵律来附会古老诗歌。
李文认为“《木实繁》四句中,每句第四字为虚词‘者’。……作为七言诗,其在句式上也是不完整的”。《木实繁》的“者”皆为代词,并非虚词,前两个“者”代指树,“木实繁者披其枝”的意思是“果实多的树会压折它的树枝”;后两个“者”代指国家,“大其都者危其国”的意思是“其他城市太大的国家就会危害自己的国都(或国家)”。况且在先秦诗歌中,也没有将“者”用作虚词的先例。
李文所举《吴越春秋》史料价值不高,学界公认该书带有小说性质,不足为凭;即使可信,也不影响立论,因为《木实繁》的创作时间,最迟不晚于范雎仕秦之时。依照先秦引“诗”习惯,《木实繁》的创作时间必然早于被引用时间,其上限甚至可追溯到西周晚期。由此,笔者再次确定《木实繁》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七言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