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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热议】李洪涛:反家暴亦需公权力干预

2014年04月13日 07:54  点击:[]

近年来,随着一些社会事件的发生,有关家暴的话题和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也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家暴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在“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如此之重的中国,公权力如何更好地介入到家庭这个私领域当中去,才能避免家庭暴力恶性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社区工作、媒体报道等应该在家暴议题上扮演怎样的角色?为此,光明网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反家暴研究和推广工作的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反家暴网络/北京帆葆监事会主席李洪涛。以下为采访实录:

反家暴工作需要社会各领域的整体推动

家庭暴力这个概念的产生,与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以及联合国推动的反对妇女暴力工作是有相关性的。在我国,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公权力可以介入的领域,并且是一种对妇女权益造成侵害的概念,是从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才开始的。在此之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就是夫妻之间的简单矛盾,通常停留在简单调解的层面,更多把它放在私领域的范畴,公权力极少介入。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的时候,家庭暴力成为一个专门的论坛议题,现在早期的反家暴网络领域的发起人大都参加了世界妇女大会。当公众开始接触这个概念之后,我们希望为寻求妇女权益的发展找到一个工作的切入点,把家庭暴力从私领域推到公领域里来探讨,逐渐改变大家的观念去关注妇女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1998年到1999年,来自各个领域的几个专家学者开始就反家暴议题,策划一个较大的项目,准备从试点开始,再向全国推动,让人们关注反家暴议题,这就是早期的反家暴网络的项目设计与推动的工作模式。

从项目伊始,我们就希望反家暴工作是以整体推动的方式进行,因此采取了细化项目的方式,启动了10几个分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分析人们对家暴的认知是怎样的,家暴的发生率调查,公检法司是如何认知的;以及在各个领域里,怎么去面对家暴这个问题,比如说医疗系统和社区里怎样进行干预,媒体怎样进行报道;通过分析受害人的经历过程,了解他们是怎样面对和寻求援助,等等。

反家暴工作者们都有一个特别明确的目标,就是希望通过研究和实践工作来推动立法,使得《家庭暴力防治法》早日出台。在此之前,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处于空白。2000年,反家暴项目启动之后,当年出台的《婚姻法》就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法律,这也使得反家暴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改变,有了一个基本的法律依据。

量刑不均是家庭暴力恶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在很多女性犯罪案例中,他们都是长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该给予她们特殊的关怀和司法援助。在过去的一些恶性家暴案件,女性往往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在反家暴项目启动后,一批司法工作者经过培训,逐渐改变了这种概念,当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相关的部门和机构也能够尽快介入。

在北美一些国家的法律系统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非常明确的专家认证过程,也就是考虑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长期遭受暴力,没有办法改变自己的命运,做出犯罪行为是忍无可忍的结果。

比如很多女性受害人犯罪的时候,大都是丈夫喝醉或者是熟睡的时候,在中国的法律观念里就被认为是蓄谋杀人,而不是在特定情景里的一种自卫和还击,因此判刑较重。然而,在西方有一个概念,被称为受暴妇女综合症,它是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以此来理解受暴妇女在这种情景下的行为,实际上是被逼无奈,不应该只是谴责她们,而是应该看到我们的社会援助系统太薄弱,或者说对她们的处境太冷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对她们减刑和免刑。

近年来,在我国,当一些地方发生家庭暴力恶性案件之后,地方妇联等组织也能够及时跟进,进行司法介入,对司法系统以及律师进行游说,各地都有成功干预的案例,对受害妇女的刑罚要减轻很多。然而,对于一些没有介入的案件,还是存在刑法较重的问题,在司法判决中量刑非常不均衡。

经过10几年各个领域参与者的努力,反家暴工作相关方面的改变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在观念层面上,过去大都对家庭暴力存在误解,把它完全归为难以启齿的私事,但是现在大家明白对于家庭暴力坚决不能容忍,这样的整体社会概念已经得以建立。

更为重要的是,反家暴网络经过不断梳理总结研究和实践成果,对《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多次细致修改,当前《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里,这个过程是非常艰难的,也是很有成果的。

2000年,我们对全国三个省中的九个市县进行调查,3000多个样本量,调查显示34.7%的家庭有家庭暴力出现。现在家庭暴力案件还是时有发生,但是与十几年前相比已经完全不同,公检法司和政府相关机构在推动案件审理的时候已经有很大改变。

医疗介入反家暴应成为卫生制度的一部分

直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方,医疗如何介入家暴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话题,但是这样的工作在国外已经进行了几十年时间,深入到医疗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去。1998年,我参加了美国旧金山预防家庭暴力基金会的研讨培训,他们对医疗如何介入家庭暴力就已经有一二十年的经验。之后,我就把医疗介入家暴项目带入了当时正在策划的反家暴总项目里,我们共同选定了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进行全国第一家反家暴医疗介入试点。在这个项目中,对妇女比较常接触的科室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急诊科、骨科、神经科、五官科等重点科室,告诉医生怎样进行临床筛查和介入,怎样与妇女患者形成信任关系。

之所以要提出医疗介入反家暴工作,是因为在我国很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遭受暴力后不会选择去报警,也不去寻求相关机构的援助,但是会到医院里就医,医院就成为接触家暴的一个重要机构。如果医院里的医生能够具备一定的敏感度,就会察觉妇女是如何致伤的,就会给受害妇女一些相关信息,与她讨论,告诉她如何面对家庭暴力的问题,如果愿意的话,医生会转介其他机构对受害人进行帮助。

近年来,医疗介入反家暴工作在我国有了一些明显的进展,比如,联合国人口基金与卫生部妇幼保健中心联合在湖南、河北、甘肃等地启动了医疗介入对妇女暴力的相关项目。

2010年,我们向全国人大递交了一份医疗介入家庭暴力的提案,卫生部给予了回应,表示支持推进。我认为在当前的医疗系统中还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制度改变,我希望整个卫生系统能够建立一个概念,当受暴妇女进入医院就诊之后,医生能够具备基本的筛查意识和能力,能够及早发现家暴行为,然后把工作转借给妇联等机构,在紧急的情况下还能够向公安系统求得保护。我希望医疗介入能够成为普通医生工作的一部分,或者成为医疗评价和考核的一部分,行为稳定的工作机制。

家庭暴力具有代际传递的特点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很明显,这种伤害是从身体到心灵的伤害,让女性产生无助感,自卑感,形成精神障碍。

我们通常认为,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低文化素质人群中,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家庭暴力并不总是在一些低素质文化的人群里出现,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现实中,在社会地位比较高的人群中,家庭暴力发生的几率也很高,受害人的社会地位越高,越是不敢面对和披露自己的问题,文化水平越高,家暴问题越隐秘,危险性和危害性也就更高。

我们在社区开展施暴人教育小组工作时,还会发现施暴人中很多人都有暴力行为代代传递的情况。我们发现,相当部分的施暴人在面对家庭婚姻冲突矛盾使用暴力,是因为他们没有和平解决的知识与办法,他们有可能在成长过程中曾经目睹父母的暴力关系,也习得了暴力行为。我们在培训中去告诉他们怎么调解自己的情绪,讨论使用暴力的得与失,今后应该怎么正面、平和地处理夫妻间的矛盾。

家体暴力对孩子的影响非常大,称之为“目睹儿童”。暴力能够在代际之间进行传递,因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最先观察到的男女相处方式,就是他自己的父亲和母亲之间的行为,这必然影响他以后与异性的相处模式,以及家庭观念的形成。

我经常提到的一个例子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对孩子的恶性影响,一位受害妇女遭受丈夫的暴力,最开始她选择隐忍,孩子很小时的反应只是啼哭,当孩子两三岁之后,有一次看到父亲又对母亲施暴,竟拍手发笑,这位妇女很震惊,知道了家庭暴力已经对孩子的是非观念已经造成扭曲。

加强“目睹儿童”的教育、宣传和服务是为了阻断暴力在家庭中的传递。在社区和学校里,对儿童进行宣传,让孩子们知道家里有暴力是不可以的,面对父母的暴力行为自己应该怎么面对。这样做的目的也是在各个社会层面实现全方面的介入,建立一个完备的反家暴体系,希望在社区的层面上有一个网络型的支持,集合着政府各个部门,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

媒体应该成为家暴报道中严肃议题的设置者

在反家暴项目最初,就把媒体项目作为非常重要的项目之一来推动,目的就是改变国内媒体工作者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让他们知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去报道,应该形成怎样的新闻原则和伦理。

从国内以往的家庭暴力的相关报道,尤其是有些恶性案件报道来看,为吸引人的眼球,把案件过程描述的非常细致,甚至血淋淋。媒体报道中特别缺少对家暴危害、性别平等意识、妇女维权等问题的深入关注,只是简单披露,单纯追求卖点和情节性。在家暴案件报道中没有明确的立场、观点和社会性别平等觉悟,很容易对妇女造成二次伤害。

李阳家暴事件披露后,有些媒体的兴奋点让人悲哀。电视台邀李阳做节目,他完全没有反思悔过,还借助媒体搭台之机大大的表现了一番。我们的媒体如果在家暴议题的讨论中没有鲜明的立场态度制止暴力维护受害人,而是只关注收视率、单纯追求“好看”,就无法以严肃的视角参与到家庭暴力问题的讨论中来。

国外和港台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报道有很多成功经验。当一个恶性案件发生后,媒体只对案件进行简单描述,交代结果,媒体的议题设置马上会转到为什么发生这种情况上,接着也都是非常严肃的话题,进入对事件的反思,比如说受暴女性曾经寻求过哪些帮助,公检法是怎样处理的,警察是否出警,为什么出警不利,为什么所有的机制在这一事件中失效,应该从中得到怎样的教训。媒体也会引导公众思考:我们的社会在家暴案件发生时做了什么,志愿者到哪里去了,这些问题和反思注重聚焦于严肃话题的讨论。

因此,在报道中,我们的新闻媒体对家暴行为首先要有一个清楚的概念,了解到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和法律的,尤其是侵犯妇女权益的。在家暴恶性案件中,妇女也是受害人,不但要保护妇女的隐私,也不能够披露过多详细的信息。在报道过程中,更多的应该侧重调动受众去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问题是什么,公权力部门应该如何去制止家庭暴力,这些才是报道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