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伟(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核心提示】尽管近些年国家财政在“三农”支出方面快速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在某些地区某些年份超过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但并没有出现令人期待的倒U型拐点变化趋势。这说明缩小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尚需要长期的努力。
改革开放35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成果斐然,但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尽管近些年国家财政在“三农”支出方面快速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在某些地区某些年份超过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但并没有出现令人期待的倒U型拐点变化趋势。这说明缩小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尚需要长期的努力。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深化改革。
首先,消除“城乡分治”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推行以真正吸纳农民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化战略。政府要提供城乡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和涉农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及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真正能实现“老有所养”的养老保险制度。
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把传统体制下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权、居住权、教育权、社会参与权、社会保障权、医疗服务权和公共设施与福利服务权等逐步剥离,以实际居住地为原则,使各种基本权利在“城里人”与“乡下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一视同仁。进一步对农民赋权、增利,逐步放开大中城市的户籍落户限制,推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城乡社保体制的流转衔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放松异地高考管制,将非户籍居民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其次,要消灭“剪刀差”,还农民以平等的收益权。农地转非农用途后成倍上涨的价格与偏低的征地补偿之间形成的土地价格“剪刀差”,是当前土地权益分配不公的突出体现,其数额巨大,矛盾尖锐。为此需对现行农村征地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立法,收紧征地范围,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变产值补偿为市场价补偿。在土地财政无法放弃的情况下,强制要求从城市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份额,建立农业发展和失地农民社保及就业安置基金。
再次,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真正情系“三农”的金融服务体系。调整银行改革思路,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为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乡镇企业、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等提供信贷支持。允许农民建立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办理农村的存贷业务。化堵为疏,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最后,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生产关系,重塑适应市场竞争的农业微观经济主体。加强农村的经济组织化。必须通过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向他们提供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储运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改变农户在竞争中的弱势状态。此外,推动成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协会,使其成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农”问题的被重视和解决不能仅仅依靠学者的人文关怀和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自觉馈赠,还应该有一种作为原始动因和终极约束的自下而上汇成合力的利益诉求及维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