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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体制内自我监督之弊

2018年09月19日 23:02  点击:[]

作者: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吴杰

清代嘉庆年间查赈大员李毓昌(1772-1808年)任上殒命的案件,是清代最著名的冤案之一。案件诉至京师之后,引发朝野巨震。世人为廉吏枉死而扼腕哀叹,为恶官巨贪而唏嘘不已,更为官场腐败而顿足捶胸。贪官何以猖獗不忌,其不畏法乎!细忖之下,“李毓昌案”的蕴意相当深远。

查赈官任上殒命

李毓昌,字皋言,山东即墨人,嘉庆十三年进士,以知县发江苏。同年,江苏淮安一带罹患水灾,民人流离,饿殍遍地,朝廷下令放赈,救济灾民。两江总督铁保(1752-1824年)命李毓昌前往山阳县,查勘赈灾事状。毓昌亲行乡曲,钩稽户口,查得山阳县知县王伸汉有冒赈情状,遂据实修书,以此呈报上官。王伸汉深患吃赈之事败露,遂以重金贿赂,毓昌不为所动。王伸汉唆使仆人包祥与毓昌仆人李祥、顾祥、马连升合谋,窃取毓昌所修的书稿。未果,王伸汉心生杀机。

某日,王伸汉在县署宴请毓昌,借机谋毒毓昌。晚间,毓昌微醉而归,李祥以毒药置汤中,给饮于毓昌。毓昌入寝后,腹痛难忍,起床叫人。包祥、马连升趁机入室,配合以系带缢死毓昌,并伪造自缢现场。案发后,王伸汉贿通上官,妄图以毓昌自缢结案。淮安知府王毂受赃枉法,验尸时任仵作喝报,案件终以自缢具结。

皇帝谕旨严办

案发之后,李毓昌的族叔李太清至山阳县迎丧,检视遗物时,发现了半纸残稿,曰:“山阳知县冒赈,以利啗毓昌,毓昌不敢受,恐负天子。”太清大惊,对毓昌的死因感到怀疑。丧归故里后,家人开棺验尸,所刺银针均呈黑色,才知系遭人毒害而死。李太清赴京为侄喊冤,诉至都察院,引得嘉庆帝高度重视,指令刑部重新会讯涉案人员。

山东按察使朱锡爵受命再次检验毓昌尸体,蒸骨验毒后,骨头呈中毒状,案验结果为:毓昌中毒未死,后被缢而亡。嘉庆闻之震怒,命斩包祥,处李祥、顾祥、马连升凌迟之刑,并剖李祥之心祭奠毓昌。淮安知府王毂处以绞刑,山阳知县王伸汉处以斩刑。其他涉案官员或贬或革,都遭到了惩罚。嘉庆帝事后还写了《愍忠诗》盛赞毓昌,并命树御诗碑于墓前,追赠毓昌知府衔,赐毓昌族叔李太清武举人。怜悯毓昌身后无子,嘉庆帝又下诏为其立嗣,并赐为举人。毓昌死后虽哀荣备至,然而又何尝不是清官廉吏之殇呢!

体制内监督之弊

清代惩贪之法,系统且繁复,清律“受赃门”开篇规定有“官吏受财”律,其文曰:“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除此而外,该门中尚有“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科敛”“剋留盗赃”“私受公侯财物”等罪名。律例规定密如凝脂,贪墨之风却炽烈不减,可见惩贪法的实效性出了问题。

惩贪法的实效性之所以出问题,关键在于它利用的都是体制内的自我监督,舆情和民情很难在惩贪过程中发挥作用。如本案所涉“冒赈”,清代条例规定:“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已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司使、道府等官不行稽察,俱革职。”又有则例规定:“督抚不将侵冒之员奏参拏问者,降三级调用。倘督抚藩司道员府州不行稽查,使州县任意侵蚀者,俱革职。”其赈灾章程和惩贪立法,不可谓不严不密,然而冒赈之弊仍难杜绝,问题就出这些惩贪措施全部依据督抚、藩司、道府的自我监督。官僚体制盘根错节,上下左右互相牵制,贪案一旦爆发,其自我保护机制立即启动,惩贪法的实效性不打折扣才怪。

乾隆时期,曾降旨废除“完赃减等条例”,代之以“完赃不准减等”,赖此,喋血法场的贪官不胜枚举。嘉庆法外求功,御制《义利辨》《崇伶诗》告诫群臣,以期收获止贪之效。举措种种,其成效甚微,是可想而知的。即使运用重典,贪墨之霾始终笼罩在大清王朝而挥之不去,原因不在于人心变坏,而在于规则没有发挥堵塞人心变坏之路的功能。“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只有充分发挥舆情和民情的力量,惩贪规则才能不被官僚体制的自我保护机制扭曲,发挥出其实际效果。清代的这一历史教训,当亦可辐射于当代世界。

[责编: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