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赵剑治
在理论和实践中,“治理”的概念广泛应用于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并在不同的情景下被赋予不同的具体含义。仅就公共治理和公司治理来看,二者确实有一些相似之处。从合法性来源来说,主体治理的合法性均来源于代表性: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代表人民的利益、对人民负责,公司的合法性来源于代表股东的利益、对股东负责。从参与度的角度来说,二者都鼓励权利人的积极参与:政府鼓励公民积极参政议政、聆听公民的声音并受公民监督,公司则要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听取股东意见并受股东监督。从程序上来说,二者都强调规则的作用:政府要依法而治,公司要依照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来办事。
尽管公司治理和公共治理表现出相关性,但实践中二者并不能等同,背后逻辑的不同使得它们存在巨大的差异,需要认真加以辨析。
直观看来,公司治理和公共治理最鲜明的差别在于根本目标的不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经济利润的最大化,而公共治理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公平化、社会福利完善等社会效益都是需要考虑的。尤其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公共治理的关注点需更多地向制度、文化等非经济性质的目标倾斜,以实现社会均衡发展。
在治理对象和衡量标准上,公司治理关注的对象是公司雇员,而公共治理覆盖的对象包括特定地区、国家范围内的全体公民。治理对象的不同使得衡量标准存在差异。公司治理效果往往以公司整体层面的利益来衡量,而治理对象的广泛性、目标的多元化,使得公共治理拥有一个更为复杂的评价衡量体系。因此,公司治理相对单一的衡量标准,不能直接应用到公共治理的实践上来。
政府和企业面临的不同环境,使得二者在具体实践中具有不同的特点。我们知道,企业面临市场化、竞争性的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其在决策中需要考虑预算约束。相比之下,政府较少面临来自外部的竞争和压力,在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管理中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共服务的合意安排。
在治理方式上,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使得公司治理的表现和最终效果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在政策和制度上更为灵活多变。政府作为权力机构,其政策的一致性和政府信誉,在某种程度上显得更为重要。这也与公司治理和公共治理监督群体的不同有关。一般来说,公司治理效果只需要对股东和特定的客户负责。它为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进行的政策变化,往往容易得到理解和认可。而在公共治理中,政府面对着全体公民,政策制定的复杂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政策间的相互关联等问题,使得政策可以“任性”的空间相对较小。因此,公共治理在实践中要求更高的审慎性和全局性,以减少“失信于民”带来的风险。
由此可见,公共治理和公司治理在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的治理逻辑和机制。目标和衡量标准更为单一、更关注微观主体、实践中更为灵活多变的公司治理风格,并不能直接应用于国家层面的公共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