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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从自然诸概念解析“完整的人”

2016年12月12日 09:30  点击:[]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王晓红

  人是什么,蕴含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从对自然诸概念的定义和理解,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人自身。

  自然、自然概念和自由

  在第一批判中,康德把自然定义为“诸现象的总和(这些现象的形式同样也是先天被给予的)”。这一定义是建立在康德广为人知的现象与物自体的区分的基础上。物自体超越了感性、知性所能察知的范围,不可认识。人类能够对现象作出规定判断,这也使我们获得知识、认识自然成为可能。这是科学认知意义上的作为现象的自然。自然概念指的是人能够对可以作为现象规定的那一部分自然的把握。自然甚至还包括某种意志,即人按照自然的规则被自然冲动所规定的意志。把人与动物相区分的,是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是人不同于动物的根本。自由意志,遵循与自然的原则完全不同的原则。

  自然诸概念使我们的理论知识的获得成为可能;而自由概念,则在实践上使自由决断成为可能。那种摆脱了自然因果作用的自由和独立,就是“人格”,它是人的本质能力。这一人格的存在,是人类唯一能给予自己高贵价值的条件。那么,自然和自由所遵循的原则是否完全矛盾、互不关联呢?通过理智自然和超感性这两个概念能让我们清楚地了解自然和自由、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关系。

  理智世界、理智自然和超感性自然

  理智世界是存放无条件者的世界,它遵循的是自由的法则,也就是道德律。通过划界,康德在为自然科学研究的现象领域奠定基础的同时,也为自由留下了地盘。这个地盘就是理智的世界,也是遵循道德律的实践理性的世界。

  如果一个行动符合道德法则,那么这也是自由借由自然法则在现实中得到了表现,这一现实的行动也因此成为符合自然法则的,因而也成为理智的对象,并进入超感性的自由领域。我们要避免这种看法:自由在现实中通过道德行动得到体现,这一现实的行动也因此直接进入自由的世界。因为我们不可能直接从现实世界进入自由世界,而是需要一个联结,即自然的形式法则。这一形式法则是知性的自然法则,由于知性与理性作为人的能力是一致的,因而从知性形式到理性自由具有逻辑上的统一性。现实的行动只有作为自由意志符合知性的形式法则的对象,才能被带入超感性的自然领域,即自由的实践领域。

  理智自然,也就是超感性的自然。它与感性自然不同,我们不可能直观超感性的事物。理智自然,遵循知性为理性配备的法则,即能够在感官对象上得到具体表现的法则,因而这一法则同时是自然法则。自由属于超感性的领域,如果这一超感性的自由要通过行动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实现,那么,它不能与自然法则相抵触,还要经得起一般自然法则形式的检验。

  从这个意义上,理智自然就是人行动的自然,道德实践的自然,是以善恶为评判准则的人类行为所涉及的自然,是实践理性构建的遵从自然法则的自由的自然(超感性自然)。我们也可称之为自由的必然,它是人道德实践的领域。它和以求真为目的的人类行为所涉及的自然,即科学的自然(感性自然)相区分。

  未被规定的自然

  理性倾向于把整个自然界看作是具有某种规律的。然而,整个自然界并未受认识原则规定。这个未被规定的自然,虽然我们无法认识,却能够感到它的“美”和“崇高”,并因此产生愉悦和崇高感。美指示着一个世界,这个世界是经验现象的基底,有了这种无以规定、无以言表的世界,才使显现出来的现象能够成为经验现象,成为我们可规定的现象。善作为一个理性概念,虽然能给我们带来愉悦,但这种愉悦是依赖于概念的。善是由理性规定的欲求能力,也就是意志的客体,善本身是有意图的。而美则是连一个意志都没有,我们只是为了能够对其进行理解而假设有一个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