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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被遗忘权”能否成为法律权利

2016年11月14日 11:25  点击:[]

作者:南凯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的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公众和学术界随之产生了“被遗忘”的法律权利要求。1995年,欧洲联盟在《欧洲数据保护指令》中规定:“有关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都提出删除要求,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进入21世纪以来, 互联网产业持续飞速发展,保护公民个人数据信息的要求更加迫切。2012年5月30日,欧洲联盟法院对谷歌做出一项裁定,要求其尊重网民的意愿,将网民不愿意公开或公开后可能会造成其尴尬和不便的图片以及内容链接等移除。谷歌于当天放出一个在线表格,让人们提交申请删除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全部搜索信息,短短一天之内,就收到欧洲居民12000多个请求,要求还给他们“被遗忘的权利”。在中国,随着互联网等日益深入生活,此类事件也频繁出现,如屡屡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已成为法律界必须面对的问题。同时,法学界就“被遗忘权”能否成为一项法律权利展开了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韩煦联合发表了《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其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一文。他们认为,2014年5月13日,欧洲联盟法院通过对“冈萨雷斯诉谷歌被遗忘权案”的最终裁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这一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张浩在《“被遗忘”能否成为一项法律权利?——兼与杨立新、韩煦教授商榷》(《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一文中认为,国内法学界对“被遗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目前并不多,而且大多数是从新闻传播尤其是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处理与保护等角度进行研究。他认为,国内外对“被遗忘权”的研究还处于一种“自发”而非“自觉”的阶段,首先,对于“被遗忘权”是否是一种法律权利,事先并未进行学理上的分析,而是基于一种不假思索的社会反应以及他国成功经验进行权利认可。其次,将“被遗忘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的界定相混淆,视为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分支和延伸,是这些权利在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新的发展。他认为,在“被遗忘权”问题上,首先亟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区分“被遗忘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二是“被遗忘权”的公法权利可能性;三是“被遗忘权”的实质独立性。这三个问题都可以归并在论证法律权利时必须回答的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合法性依据;二是权利的正当性依据。“被遗忘权”能否成为一项法律权利,“需要另行分析”。在对“被遗忘权”的权利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后,张浩认为,“被遗忘权”既非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新的表现形式,也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公法权利,因此,不能将“被遗忘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看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张恩典发表的《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之争》(《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一文则认为,欧洲联盟与美国的被遗忘权立法在权利概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范围以及例外规定等诸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两者不同的隐私立法理念与隐私文化:前者强调“人的尊严”,后者追求“个人自由”。从理论层面来看,总体上,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学者对“被遗忘权”多持赞成态度,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学者则多持反对态度。张恩典认为,中国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审慎立场,着力培育生成“被遗忘权”的制度土壤。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锐在《被遗忘权:理性评判与法律构造》(《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对“被遗忘权”的利弊考量,应结合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制度背后的产业利益进行评判。“被遗忘权”虽与言论自由有所冲突,但可以通过权利限制机制和利益平衡原则调和。就法律构造而言,“被遗忘权”的主体应当涵盖公众人物,义务主体则应包括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商,同时,应构建“被遗忘权”的权利限制机制。他认为,对“被遗忘权”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中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革新与完善。(南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