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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人文社科评价切忌拔苗助长

2016年10月31日 09:40  点击:[]

  作者:苏州大学 尚虎平

  近年来一些涉及人文社科领域青年从业者的事件,如“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颁奖等,都有着极高的社会关注度。这涉及如何符合规律地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同时,在评价成果的基础上,如何合理地评价产出成果的人文社会科学从业者特别是青年学者。笔者认为,要尊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绩效评价的规律性,人文社科评价切忌拔苗助长。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产出具有复杂性。对人文社会科学的成果以及产出成果的人的评价,是一件非常复杂、周期非常漫长的事情。尽管古今中外都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依然没有完全有效的解决办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身的复杂性所致。第一,涉及价值判断。第二,涉及人类终极追求。第三,涉及民族属性。第四,涉及意识形态属性。第五,人文社科研究产出的效果需要数十年、数百年,甚至几千年来显现。与自然科学研究的“立竿见影”不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产生效果的周期往往会非常漫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到底有没有效果,往往需要留待后世、后人去慢慢验证、慢慢评说。

  依据“反馈控制”原则可以评价研究的“受托”之“绩”。人文社会科学的复杂性使得我们很难评价其确定的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对其评估。实际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往往是科研组织的从业者依靠组织提供的生存条件、生活条件(比如工资、奖金、住房、福利等)产出的结果,或者是科研从业者接受特定的财政资金委托产出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照管理学、组织学原理,给付生产条件、生活条件、财政资金的单位,完全有权依照给付条件、支付资金时确定的应负责任进行“受托责任”评价,了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从业者在使用生产条件、生活条件、财政资金时完成受托责任的程度。这种评价方式就是管理学、经济学上所说的“受托责任式”产出评价,这个时候评估者评价出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达到的“绩”,也就是花费组织的经费后取得的直接产出。这种评价,不涉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效”,也就是产出的效果、影响等。

 对“绩”的评价是特定组织、特定机构在为人文社会科学从业者支付经费、财政资金之后依照合约进行的“反馈控制”,其背后的逻辑是“花我钱财,践我目标”,这种围绕资金责任展开的评估要求科研从业者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产出特定数量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这是管理中常见的反馈控制,也是科学管理原理在人文社会科学研发管理领域的具体运用。教育部今年上半年出台的“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工作正式启动”通知中指出,未来将按照“第四轮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和各学科的“A类期刊目录”对各个高校相应的学科进行办学水平评估,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受托责任式”评估。它将会对所有接受国家教育经费、地方政府教育经费的高校依照经费使用目标进行产出评估,这些评估基本上只是对直接产出的评估,是一种评“绩”行为,较少涉及效果、影响的评价。有“绩”并不必然代表着有“效”,比如某个学科可能产出了10篇A类期刊论文,但这些论文却可能很快湮没在故纸堆里无人问津,它们并未形成实际的效果。

  我们认为,不可拔苗助长式轻判研究之“效”,并波及对研究者个人的评价。虽然直接产出的“绩”可以依照经费使用时签订的“产出考核”合同进行评价,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效”却不可轻易评估,更不能进行“催熟”、“拔苗助长”式的评估,否则就可能会误判特定研究的价值,看轻或者过誉特定的研究成果。从世界范围来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最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对参评理论就有着明确的“时限”要求:该评奖委员会在遴选候选人时特别强调其理论必须经过了若干年的实践检验。

  古今中外的前贤提出的理论,其真理性都需要数百、上千年的检验。在短期内评价特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效果,实在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甚至可能误判某种理论对人类的价值。而基于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短期效果、影响力的评价来判定特定学者的“影响力”、“伟大程度”的做法更有可能产生拔苗助长的效果,不仅无助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深入,还可能贻害或宠坏一批人文社会科学的从业者。前段时间“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评价活动,就有些背离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规律性,毕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效果”、“影响力”远不是一个年度内就可以评判的,它需要经历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淬炼,然后才能看清其价值。

  当然,主管并拨付资金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从业者的机构完全可以按照预算要求展开“受托责任式”产出评价工作,然后依据评价结果给出不同从业者的好坏顺序,这种工作是符合科学管理原理和评估学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