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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加快构建中国技术创新“架桥”机制

2016年05月01日 09:06  点击:[]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刘湘丽

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断桥”困境,是影响创新效果的重要因素。2015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多项科技体制改革措施,强化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基础研究成果向商业化转变,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企业创新协同效率不断提高

技术创新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测试、商业化四个环节。应用开发、测试环节的薄弱,造成上述过程缺乏连续性、协同性,影响了基础研究成果的商业化,被称作创新的“断桥”困境。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提出,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激发科技界进行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允许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家或企业科技人员兼职。

从实践来看,2015年我国在研发合作方式、科研运行机制等方面,各种生产要素有效整合速度加快,协同创新效率不断提高。一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组成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不断增加。2015年,京津冀钢铁行业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关村智达智慧家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光伏食用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联盟成立。这些联盟通过承接国家及地方政府科技项目、综合运用产业基金、创投基金、银行信贷等金融工具,开展合作研发,推动科技成果的产出、转移、落地和产业化。二是一些产业导向明确、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崭露头角。这些机构由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同组建,采取民办公助、企业及联盟创办等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面向产业及企业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做解决方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对克服科技和经济脱节问题具有明显效果。如在泉州就建立了20多家这样的“研究院”。其中,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晋江)公司成立以来,已与企业合作研发了十多个产业化项目。

三类“架桥”机制较为有效

2015年以来,中国的政策布局及企业实践显示,摆脱创新中的“断桥”困境,仍有改进空间。分析国外经验,有三类颇为有效的“架桥”模式得到广泛应用。

以公立科研机构为桥梁 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建立非营利性机构,进行应用开发和测试的研究,吸收大学等的基础研究成果,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开展后续开发与测试,为企业开发生产工艺、产品技术。政府提供公立科研机构的基本运营资金。企业可委托公立科研机构进行产品化的研究开发与测试,并支付适当费用。

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专门从事应用研究开发,被称为“产业与学界的桥梁”。该机构下属有67个研究所、2.3万名职员,每年约有20亿欧元预算,其中70%来自外部资金,主要是企业(占40%)和公共项目(占30%),其他30%来自政府。弗朗霍夫协会通过所长兼任大学教授、吸收博士生参与研究等方式,加强与大学的联系,吸收大学的科研成果,同时洞察市场信息,熟悉产业界的需求,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如制造样机、生产工艺的开发与改进、新技术推广、提供先进的测试设备等。

以合作开发组织为桥梁 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组建合作开发组织,以解决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具体技术问题。通常,合作开发组织运行所需要的费用由参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承担。合作开发组织有很多种形式。从组织运行效率来看,法人组织形式效率较高。

日本专门制定了法律,对合作开发进行规范化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组织是以合作研究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组织,成员以提供人员、资金、设备等形式参与合作研究,共同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成员要分担组织运行费用,但无论承担多少费用,在决策中均有一票投票权。这种组织享有减少、延缓交付固定资产税的优惠,可接受国家项目的补助金,并且在研究开发结束后,可将组织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分拆为几个公司,或解散。日本自相关法律颁布的1961年起至2014年共成立了247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开发组织,这些组织的平均成员数量为15家,平均存续时间为9.4年,对研究开发重要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迅速实现技术商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新创企业为桥梁大学及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利用自身的基础研究成果,创建企业,进行技术应用开发与测试,甚至还进行商业化的开发。此类新创企业自身就起到了从基础研究到商业化的桥梁作用。然而,在这一创业过程中,外来资金的扶持是不可缺少的。美国有很多专门向高科技新创企业投资的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公司根据新创企业所处的阶段来投资。如天使基金向处于产品研发阶段的新创企业投资,风险投资公司向处于启动阶段的新创企业投资,并在3—5年内,通过使新创企业成功上市或被收购获取投资回报。在日本、以色列等国,除了民营的投资基金之外,还有政府与民间合资的投资基金,专门对高科技商业化企业投资。

未来应继续强化应用开发与测试环节

要改进中国的科研投入效率,加快基础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必须确定清晰的政策取向,强化应用开发、测试环节,在创新过程中构建有效的架桥机制。

第一,加强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建设。中国缺少以应用开发与测试为主业的科研机构。在2016年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应通过科研体制改革或新建机构,增加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数量。对现有科研机构要明确其应用开发职能和创新桥梁定位,使它们转型为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鼓励科研机构建立“市场营销”部门,预测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前瞻性的应用开发研究;政府保证该机构正常运营所需基本资金,其他资金来源于企业委托研究或产业基金;引进相互兼职制度,促进科研机构和大学、企业之间的人员流动;科研人员兼职不影响原有岗位和待遇;改革科研评价制度,把科研人员服务于应用开发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作为职务晋升和业绩考评的必要条件。

第二,完善合作开发组织的制度环境。中国虽然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式的合作开发组织,但缺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开发组织,这是中国的产学研合作不能充分发挥出“桥梁”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后应制定《合作开发组织法》,对合作开发组织的目的、运营、管理进行规定,明确合作开发组织的非营利法人组织性质和合作开发目的,为合作开发组织建立健全治理结构、进行公平决策、合理分配利益和公正处理纠纷提供制度框架。允许合作开发组织在合作研究结束后变更为股份公司,支持技术创新后期阶段的中试、工程化开发,完成研究开发向商业化的最终转化,促进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合作开发组织在合作开发期间所取得的、用于研究开发的设施、设备以及国家研究补助,实施减少、延缓交付、免除税收的优惠,以便鼓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合作开发。

第三,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与服务水平。政府不应该主导合作开发组织的组建工作,而应该对自愿发起合作开发组织的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平等地提供认定、信息服务和资金支持。简化申报认定手续,减轻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的负担。政府在合作开发组织的资金补助以及国家科研项目中,需要企业投入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以促进企业投资研究开发,提高国家财政补贴的政策效果。政府应该着重对合作开发的后期阶段提供资金资助,对企业投入到合作开发中的资金提供减免税收优惠。鼓励有技术的大学教师、科研人员创建企业,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提供启动阶段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