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家弘
在中国大陆的犯罪侦查中,“限期破案”的说法是屡见不鲜的。一般来说,某地发生了重大刑事案件之后,公安机关的领导就会要求侦查人员“限期破案”。如果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市长或省长等政府领导也会指示公安机关“限期破案”,而且这些指示一般都会见诸报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普通百姓,都希望能够早日破案,严惩凶手。“限期破案”的要求反映了这种心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民心并震慑罪犯。另外,它表明了领导的重视,不仅可以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该案的侦查活动中。
毫无疑问,与奖惩和晋升相联系的“限期破案”可以激励侦查人员的主观积极性。如果没有激励机制,侦查人员也会偷懒耍滑,也会消极怠工,甚至会玩忽职守,消极办案。因此,“限期破案”对于提高犯罪侦查效率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事实上,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就是在“限期破案”的要求下迅速查办的,使那些犯罪分子及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限期破案”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效果。如果侦查人员都是老实敬业之人,这种负面效果还不太明显。虽然上级领导“限期破案”,但是侦查工作还要脚踏实地。能在期限内破案,皆大欢喜;不能在期限内破案,也要实事求是。如果侦查人员不都是老实敬业之人,这种要求的负面效果就会突显出来。有些侦查人员可能会只要速度,不管质量,急于求成,以次充好;有些侦查人员甚至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弄虚作假,以假当真。于是,“限期破案”就会诱使侦查人员步入刑事司法的误区,造就冤假错案,滕兴善冤案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不符合犯罪侦查的规律。犯罪侦查的基本任务是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缉捕罪犯。从表面上看,犯罪侦查就是侦查人员的工作,但是能否完成以及何时完成这三项任务并不是侦查人员一方就能决定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侦查人员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要用法律许可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遵照法律要求收集证据就成为犯罪侦查的核心任务。简言之,办案就是办证据,办案质量关键在于获得证据的质量。诚然,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是侦查人员的工作,但是证据的发现并不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主观意愿。犯罪行为都会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种各样的证据。从理论上讲,这些证据都有可能被侦查人员所发现,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有相当一部分证据是没有被侦查人员发现的。实践经验表明,证据的发现既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其中有些因素是侦查人员无法掌控的。有些证据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就是可遇而不可求。想要的未必就能得到,能得到的未必都是想要的。事半功倍只是美好的希望,事倍功半或是无奈的现实。
公安机关的领导乃至领导的领导,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尽全力快速破案,但是“限期破案”以及“命案必破”的军令状却可能南辕北辙。这些年披露出来的冤错案件就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了这一点。“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压力使侦查人员模糊了双眼,步入侦查的误区,把希望当作现实来认定犯罪,甚至犹如“救命稻草”般把抓到的嫌疑人视为犯罪人。许多错判就是这样生成的。(2015年7月21日光明网何家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