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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种区分

2015年07月02日 07:06  点击:[]

作者简介:刘建军,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为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须从概念层次上加以区分和澄清。要区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般与特殊,明确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作为主观反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区分开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表述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建构”作用与“公民行为规范”作用区分开来,避免把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单地归结于公民教育层面。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外延、功能定位等做出准确的把握,并澄清人们在理解上的模糊状态和可能存在的误解。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三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合理的层次区别,以便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涵义。

一、区分“一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特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在范围大小和层次高低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淆。谈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们有时指的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价值观,有时指的又是世界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当然,也有人对这个概念的外延本身没有觉知。这种现象虽然似乎只涉及外延和范围大小的问题,但实质上它影响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内涵的准确把握。

鉴于此,我认为应该从外延上作出区分,即区分“一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特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前者指的是不分民族和国别的世界社会主义共同价值观,它来源于各个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但又不能归结于某个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后者指的则是个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很显然,二者层次不同。

我们现在所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一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为它的前面没有加限定性的词语,比如“中国特色的”之类,但从实质上讲,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因而它属于特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是说,我们并不是在为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为所有追求社会主义的人们,提供一般意义上的价值遵循,而是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蓝本,为当代中国人提供价值遵循。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讲得十分清楚。他在2014年北京大学的“五四”讲话中说:“在当代中国,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应该坚守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呢?这个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认识,我们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说:“这个概括,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

可见,只有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出发,才能真正理解我们为什么要选定这24个字的表述。其实,只要看一下这24字的来历,就可以发现,它都是从我们党的文件既有表述中拿来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次的内容都有其各自的来历。第一个层次的内容是照搬了我们国家奋斗目标的表述,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第二个层次的内容是浓缩了我国公民意识的基本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在这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都有了。第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拣选了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的主要内容,即从“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挑出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可见,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中没有一个是外来的新词,都是从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献中形成的。

有些同志之所以对24个字的表述存在一些困惑,就是因为没有从中国实际出发去理解,没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去理解,而是抽象地从名称上,从一般意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去理解所造成的。

那么,从一般意义上去概括世界社会主义共有的核心价值观是否就毫无意义呢?并非如此,事实上是很有意义的。社会主义是世界性事业,应该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而且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各国也具有共同的东西,相近的表述。但是,时机还不成熟。我们再牛,也不能代表全世界的社会主义者,搞出一个他们也遵循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这个任务留待以后去做。而且,各个社会主义国家搞自己的特殊形式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助于最终形成全世界的社会主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但无论如此,当前这24个字,绝不是为全世界制定的。

二、区分“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作为主观反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前者属于社会存在范畴,它是在社会主义运动中已经客观存在的东西,后者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人们对这种核心价值的反映和把握。

社会主义运动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源远流长,它本身必然已经包含着一种价值属性在内。而且这种价值属性已经可以说比较稳定、集中并形成了自己的核心内容。如果没有这种客观的核心价值,那么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的社会主义运动就是不可想象的。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我们凝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经过长期的酝酿和探索,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独具的发展目标和道路,形成了特有的制度和机制,以及理论体系。这样宏伟的事业本身也可以说必然有其客观存在的价值属性,也就是说已经包含和具备了自身客观存在的“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对这种客观存在的核心价值的反映。

既然已经有客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那么它就必然会反映到主观上来,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我们看到,在长期的社会主义运动过程中,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零散的价值观因素,它们本能地对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作了反映,但是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全面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任务并没有提上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种已经概括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所以如此,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社会主义运动本身的发展还处于历史的初期,它的发展走向和价值趋向本身也还不够明朗,因而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二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转变,并保证社会主义运动不离开这一道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运动的科学属性,而相对淡化了它的价值属性。

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强调反对根据自由、平等之类的口号来理解社会主义的性质,更反对使社会主义来一个所谓“理想的转变”,从一种现实性的科学性的社会主义运动变成为一种伦理的、价值观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批判了德国工人政党内某些人,“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1](P420)恩格斯也谈到类似的问题,他写道:“把社会主义社会看做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人的看法,这种看法作为当时当地一定的发展阶段的东西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像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这一问题已经有了更精确的叙述方法。”[2](P415)确实,对于科学社会主义来说,价值性是以科学性为基础的,这正是它的本质要求。离开了这个要求,一味地突出强调价值性,并大讲抽象的价值观,就只能是空想的、非科学的社会主义。

但是,经典作家着重讲社会主义的科学性和规律性,并不是不讲或根本否定它的价值性。事实上,经典作家始终坚持为人民谋利益的价值立场,追求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科学性和价值性是社会主义运动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它们是同时存在,相互支撑的。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出于实际的需要,有时要更突出这个或那个方面,都是正常的。如果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时期,强调社会主义的科学性更为重要,要避免脱离科学性而一味地强调价值性的做法,那么,在今天,我们可是强调一个价值观的意义。在经典作家已经奠定了社会主义的科学基础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比较突出地提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任务了。这也正是当代社会主义运动所迫切需要的。

当然,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和把握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次完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过程,就是我们研究和探寻社会主义事业中客观存在的核心价值属性的性质和内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认识成果,都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我们现在形成的24个字核心价值观,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从绝对性上来说,它是对社会主义运动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客观存在的核心价值本身的反映,它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内容是客观的。它不是空穴来风,不是乱编出来的,而是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从相对性上来说,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认识和反映又是未必完善的,24个字的表述只是我们现阶段的认识成果,是当前我们所能形成的最大共识。我们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时候,当然要着重于它的绝对性和稳定性,着重于原原本本地学习和宣传好这24个字,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已经达到了完美的境地,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研究的意义上不再继续探索了。从长远来看,今后随着我们的事业发展和认识进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还可能会有新的收获和突破。

当前,之所以还有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学者,对24个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不敢表态认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没有把“客观的核心价值”与“主观的核心价值观”区分开来,没有认识到当前24个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他们似乎是以为,只要承认了这24个字表述,就意味着承认它是绝对完善完美的,就堵死了进一步研究和提炼的道路。其实,并非如此。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

三、区分“作为制度建构原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作为公民行为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当前,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都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对“培育和践行”作准确的理解是十分必要的。表面看来,这两个词很容易理解,很多人也从来没有想过有可能会产生误解。但事实上也并非如此,已经有人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误解。为此需要加以理论上的澄清。 笔者认为,“培育和践行”有两类主体,一是国家或社会制度本身,二是公民个人。对前者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制度建构的原则,它是要体现在国家的顶层设计和基本制度中,体现在体制机制的运行中,体现在方针政策的制定中,也体现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而对后者来说,它又是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要体现在每一个人的言行之中。 当前有些人对“培育和践行”的理解有一个片面性,即认为培育和践行的主体只是个人,而没有想到它还有一个行为主体即国家本身和社会制度本身。特别是在教育领域中,一讲培育和践行,就直接就落实到学生主体上去,简单地归结于大学生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贬低了,把它降格成为“大学生守则”一类的规范了。 其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最高层次的价值理念,它是统领具体价值观念的。它的地位就好比是“宪法”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一样。“宪法”虽然也可以规范个人,但它首先不是用来规范个人具体行为的,它首先是规定国家的性质的,规定国体政体和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的。如果把宪法仅仅当成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拿着它去打民事官司,去维护社会治安,那就是把宪法的地位和意义大大地降低了,就是把它降低到民法和社会治安条例的水平了。 同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最高的价值观层次,它首先是规定我国基本制度的价值属性的,它首先要体现在国家的制度及其运行当中,体现在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之中,同时当然体现了每一个公民的思想和言行之中。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不能绝对地分离开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体上和性质上看,它包括这两个方面,它既有规范国家和社会的功能,也有规范个人行为的功能。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内容上看,前两个层次主要是规范国家和社会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规范公民个人行为的。 从教育领域来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要体现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大政方针上,体现在教育活动的体制机制中,体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同时,当然也体现在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思想和言行中,体现在当代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中。总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候,我们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两个方面的关系,避免将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单地归结于大学生行为规范层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