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效羽
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可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完成,而是要求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积极配合,是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共同的任务。
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拉开大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背景下,针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力图通过改革真正实现人民陪审、以司法民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力度大、针对性强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新中国早已有之,1954年颁布的《宪法》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一些内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效果不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很有限。针对旧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端,本次改革提出如下措施。
优化人民陪审员遴选范围,降低学历要求、提升年龄门槛,更强调人民陪审员的实际社会阅历。这次改革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年龄条件从年满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一般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本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人民陪审员不能限于社会精英或者法律人士,而是要尽量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大幅增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和正式人员数量。我国原先人民陪审员候选数量很少,容易形成小圈子。这次改革提出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院法官员额5倍以上员额组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并按照本院法官员额3-5倍确定正式人民陪审员,与原先做法相比大幅增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和正式陪审员数量,避免形成小圈子。
采取主动随机抽选方式选取人民陪审员。我国原先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主要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产生,结果大量人民陪审员是与司法机关有千丝万缕关系的离退休人员甚至政法干警家属。本次改革提出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还是正式人民陪审员,都通过主动随机抽选组建。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也要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有效地遏制了专门找听话、熟悉的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情况。
科学地界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权力。原先人民陪审员的权力既包括事实认定也包括法律适用,与法官拥有几乎相同的权力,其实是不科学的。因为人民陪审员对法律并不精通,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拥有更丰富的社会经验。因此,本次改革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中只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内容
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用意,就是通过司法民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对此,马克思曾经指出,“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行使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
值得指出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改革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民主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司法权是国家基本权力,也是国家争端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次人民陪审员改革,首次提出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并且在案件审理前随机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拥有和法官相同的权力、与法官一同表决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使得人民群众成为司法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决定者。本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使得我国人民群众在依法选举人民代表之外,又一次获得以决定者身份参与国家权力运行的法定渠道,是我国人民民主事业的显著进步,将极大地提高我国民主治理水平。
要求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积极配合
正是因为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司法改革,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完成,而是要求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积极配合,是各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共同的任务。
人民陪审员的遴选要求各级人大和政府积极配合。根据新一轮改革要求,人民陪审员将根据各地选民名单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这就要求各级人大要提供各地选民名单,各级政府也提供当地常住居民名单。同时,人民陪审员也有一定的资质条件,比如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或者公道正派、德高望重,未曾被开除公职以及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等等。这些资质条件的认定,单纯依靠司法机关无法完成,各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全力配合,必要时候要联合出台相关工作细则。
人民陪审员的动态管理要求各级政府积极配合。新一轮改革下的人民陪审员,注定是来自各行各业,既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有企业个体户甚至失业待业人员,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经济状况的人都会成为人民陪审员。这一方面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另一方面也对人民陪审员的动态管理带来极大挑战。已经成为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比如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应当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并予以惩戒。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动态管理必须以充分掌握社会信息为基础。在这方面,司法机关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他们搭建技术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选、均衡参审和意见反馈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人民陪审员的履职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积极配合。根据新一轮改革要求,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行业、各类性质的单位。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必然占据其本职工作时间、影响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以前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财政供养单位或者是离退休人员,现在人民陪审员很多要来自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尽管我们要求全社会都必须支持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不得因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对其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但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制定相关的补偿方案,可以考虑减免相关企业的税收,共同为公共利益支持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不仅如此,由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往往要面临各方面压力,全社会也要特别注意保护人民陪审员的个人隐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注意保护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得人民陪审员能够安心根据个人经验和良知开展工作。被选为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也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相关培训、积极履行职责。总之,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也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积极配合。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废,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尽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依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实施的,但还是应当在试点实施过程中积极总结经验、积极修订相关的法律。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与现行改革措施有明显冲突,应当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修改,使得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