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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热议】谨防信访救助制度施行偏离初衷

2015年05月06日 07:35  点击:[]

作者:南昌航空大学副教授 田先红

近年来, 为了化解特殊疑难信访问题,国家实施了信访救助制度,设立了信访疑难专项基金。不过,根据我们课题组近期在全国多个地方调研的情况来看,该项制度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信访疑难问题,而且助长了访民的谋利行为及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

首先,助长访民的谋利行为。信访救助不断地调动和刺激着访民的心理预期,引发访民追逐信访救助的连锁反应。从表面上看,救助制度似乎化解了一批信访难案,但它却催生出一些新的信访难案,形成对访民的预期激励。随着访民预期和要求的不断提高,新信访难案的化解难度变得越来越大。

其次,一些访民获救助后继续上访。一些被救助对象获得救助之后,却以新的理由再次踏上了上访之路。由于停访息诉承诺书并不对被救助对象构成强制性约束,一旦被救助对象反悔,基层政府也无计可施。

再次,助长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其一,助长地方政府“花钱买平安”的维稳思维。在一些基层干部看来,信访救助就是“花钱买平安”。为凸显本地对信访救助工作的重视,一些地方还超标准进行配套,不断扩大信访救助范围。这导致信访救助形成扩散效应,大量的信访事项都被纳入救助渠道解决。其二,助长地方政府突击花钱行为。按照考核制度规定,信访救助资金必须在限期内足额使用。面对考核压力,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加快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速度,将一些不宜救助的信访案件纳入救助范围。最终,地方政府为了救助而救助,偏离了该项制度的初衷。

信访制度和信访部门应只能承担对访民反映的问题本身进行调查和判别的功能,而不能直接对访民进行经济救助。不宜让信访制度承担过多的社会治理功能,更不能寄希望于通过信访救助消灭所有社会矛盾。花钱可能买来暂时的平安,但却会埋下永久的、更为严重的隐患。

所以,信访救助并非长久之计。它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今后应逐步弱化,最终应该废除。信访救助制度废除之后,群众由于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通过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比如低保等),但不宜再通过信访部门直接给予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只能针对访民生活困难这一事实,而不是对他们所反映问题的补偿,更不是以“花钱买平安”来摆平访民。

但是,鉴于当前历史包袱较重,信访积案、难案数量庞大,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暂时还是要保留信访救助制度,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

需改革信访救助考核方式。不再简单地以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速度、救助的数量作为考核依据,不搞排名通报。应该将救助后的停访息诉率作为考核的重点。可以在考核制度中就被救助对象反悔继续上访设置一定的考核上限,对于各地获救助之后反悔继续上访比例超过该上限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需严格控制访民的谋利行为。信访救助要切实落实,必须严格约束某些访民的谋利行为,树立信访救助的严肃性。对于反悔的访民,可以效仿越级访的处理方式,采取“三不”措施,即不接待、不受理、不转办。在实施救助之前,就明确告知被救助对象这一规定,让其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救助。若接受救助,就保证就此事由再不上访。否则,将对其采取司法制裁手段。

需进一步严格规范相关操作程序。国家应该完善信访救助的决策程序和规则。例如,可以考虑让人大代表参与信访救助决策,加强对救助决策过程的监督。还可以考虑推行信访救助公示制度,将被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