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在国内社会产生广泛影响。近日,一些境外媒体亦对新闻伦理展开了反思。围绕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内外学者。
媒体不能无所顾忌地追求市场效应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新闻伦理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1994年,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拍摄的作品《饥饿的苏丹》,瘦弱且濒死的小女孩伏在地上,一只巨大的秃鹫跟在其身后,等待她的死亡。这幅颇具震撼力的照片获得了当年普利策新闻奖,但伴随着巨大荣誉而来的是对作者新闻道德的指责。数月后,卡特在拍摄当时那一幕而造成内心无法承受的痛苦以及公众的谴责声中自杀。虽然当时他驱赶了秃鹫,并因该作品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苏丹问题更为广泛的关注,但由此引发的在新闻实践中所涉及的伦理讨论,多年来从未止息。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党委副书记张艳秋对本报记者说,“近年来,国内各类媒介伦理问题的层现,一再显示出媒体市场化运作必然会带来新闻娱乐化走向极端的风险。近日,被广泛关注的关于媒介伦理的讨论不止于一位年轻歌手病逝被偷拍那么简单。事实上,一些媒体追踪曝光眼角膜受捐者身份等及各种视频、图片的报道无不涉及媒介伦理问题,即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之间的矛盾。这场讨论中,媒体须反思的不仅仅是其在多大程度上要满足公众知情权,更须警醒的是,媒体不能以公众知情权为‘政治正确’而无所顾忌地追求市场效应。”
英国威斯敏斯特大学传媒艺术与设计学院教授伊言·格林(Ian Green)对本报记者表示,作为传媒大国,英国新闻报道侵犯隐私的案件数不胜数。如默多克旗下英国报纸窃听丑闻,即在维护公众知情权和保护新闻自由的“理由”下,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最终引发公愤。在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之间,英国传统上一直以保护新闻报道自由为名,长期以来并没有对其媒体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规范和限制,然而,近些年随着一系列燃起公众愤怒的事件发生,英国开始反思并在酝酿关于媒体从业者的自律条款和相关法规,以平衡新闻报道与隐私侵犯之间的关系。
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者行为
媒体一直被视为监督政府、表达民意、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利器,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在一些国家的新闻界会被认为是“干涉新闻自由”,尤其在美国、英国等传媒大国。所以,法律界定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似乎是长期复杂而难解的问题。
著名法学家威廉·布鲁姆(William Bloom)将侵犯隐私的情况分为4种,即闯入私人禁地、公开私人事物(如家属不愿公开的病情)、在公众面前将原告置于错误的位置(如利用媒介误传关于原告的故事)及盗用姓名或肖像。但整体来看,美国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力度较大,如美国《时代》周刊历史上也出现过在今天看来明显侵犯隐私却被判胜诉的例证(如1967年《时代》周刊诉希尔案),曾引发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长期争议。
当前来看,“知情同意”是美国新闻界普遍采用的原则。这一概念源于医学领域,在新闻报道中指征求知情同意,记者有责任向被采访者详细告知有关细节,包括表明个人单位信息,告诉采访对象如果接受采访会有什么后果,有哪些益处,可能存在哪些风险等。另外,正是基于法律与隐私的诸多纠结,许多国家的新闻界往往通过出台一些行业自律措施,进行隐私的自我定义,由此规范新闻报道行为,并以此维护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的尊严。
格林对记者提到,虽然西方国家以保护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为主,但相关行业自律却有很多。比如,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PCC)曾出台《编辑执业守则》(Editors Code of Practice),主要目的就是明确保护隐私的边界。该守则在出台约20年间,随着英国媒体业的发展修改近30次,尤其在近些年新媒体的迅速发展之下,其不断调整的内容有一定比例是围绕保护人们隐私权的问题。
我国也陆续出台相关行业自律条文。据了解,现行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1991年由中国记协制定的,其间经历了1994年、1997年、2009年3次修订,虽然最近一次修订中增加了“不揭个人隐私”的条款,围绕隐性采访问题做出了否定性表述。但近些年是传媒形态转变的关键几年,也是媒体商业化喧嚣的几年,造成很多新闻从业者在权衡道德伦理问题与新闻事实报道的既得利益时无从识别并做出自我评判。
新闻报道与隐私保护学术研究缺位
从我国学术界来看,正如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程曼丽所言,目前我国有关新闻报道与隐私保护方面的研究泛泛而论者比较多,深入探析者较少,对国外隐私保护的系统性、解剖式研究就更少了。
国内亦有学者认为,尤其是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自媒体的出现,在信息传播时涉及隐私问题更加敏感而多样,许多时候无法等待法律的出台和约束。而当前相关学术研究的确滞后于传媒业的飞速发展,传媒研究者和传媒教育者应该从研究层面和教育层面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毕竟新闻写作如同其他写作一样,基于客观事实的写作亦是一种基于人性的写作,不管相关法律或行业自律如何规范,每位新闻从业者和隐私报道者对人性的恰当的理解和思考,才是报道涉及隐私事件时能够真正起到自我规范作用的“内心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