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 王孔祥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网络空间的治理也成为重要内容。由我国倡导举行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不久前在浙江乌镇开幕。大会上,中方呼吁国际社会齐心协力,携手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并提出九点倡议。由于互联网模糊了原先的地区与国别界限,所以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立,就需要以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基础。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和1970年联合国大会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等等。对于互联网治理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网络主权原则。
尽管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冲击着国家主权,但是,主权原则不仅不应该取消或削弱,反而应当坚持并加强,只是网络空间的主权不是绝对的、排他的。各国对其境内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拥有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在内的管辖权;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主权”对于各国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2003年1月,在多米尼加召开的拉美地区会议就提出以下建议:国家顶级域名和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安排应该成为国家的主权性权利;每个国家的主权都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此外,各国对其境内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信息依法进行管理、审查或屏蔽等行为,都是行使其主权的表现。
第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其并不承担国际义务的他国内政;也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制度和意识形态。同理,各国在网络空间相互平等、彼此独立,在相关问题上应该互不干涉,这是网络主权原则的衍生和发展。某些国家借口维护“互联网自由”而抨击他国的互联网审查措施,甚至诬蔑他国是“互联网的敌人”,就属于干涉他国的内政。
第三,网络空间非军事化原则。
由于网络攻击、网络战潜在的军事价值,一些国家组建网络司令部、网络部队,开发网络武器,将网络空间视为第五战场,网络空间的军备竞赛愈演愈烈,由此甚至违反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军事必要原则等国际人道法方面的原则,已经对互联网的安全、和平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导致各国人人自危,不利于互联网的统一、开放、自由。为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必要禁止在网络空间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各国都应该遵守《联合国宪章》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不研究、不发展、不使用网络武器,共创和平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四,和平解决网络领域的国际争端原则。
网络空间虽说是虚拟空间,却又折射出现实世界的许多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向纵深拓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商业化加速,与互联网有关的国际争端日益增多,其中有很多争端都涉及国家利益。比如,一些国家在互联网案件的诉讼中发生管辖权竞合或重迭,就需要各国贯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第五,国际合作原则。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应该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也就是说,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的规定采取个别和共同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互联网治理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与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攻击等有关的网络安全问题——网络攻击的非对称性、跨国性、匿名性、破坏性显著——都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独力解决的,任何国家都无力在网络时代独善其身;这些问题与每个国家的利益都息息相关,需要各国开展灵活、及时有效的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
目前,国际社会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取得的成就相对有限,网络空间的很多国际规则并不成熟,主要原因在于各国的意见分歧太大,短期内达成共识比较难。在此情况下,为了解决日益紧迫的互联网域名等资源的分配和管理、网络病毒、垃圾邮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色情、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制止网络空间的军备竞赛等互联网治理问题,就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更多地运用国际法基本原则,来指导相关软法、习惯法等规则的形成;并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达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网络行为准则。这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是互联网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互联网治理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1CFX06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