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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派驻检察室是符合检察职能的有益探索

2014年11月10日 07:28  点击:[]

为客观理性地分析派驻检察室工作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从而更加扎实有力地推动派驻检察室工作科学发展,10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人民检察》杂志社主办,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与江阴市检察院共同承办的“派驻检察室实践与理论”专题研讨会在江苏省江阴市召开。

来自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的50余位司法工作者及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工作模式和工作重点等问题作了深入研讨。

面临哪些问题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大规模探索和实践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目前,各地派驻检察室大致分为四种模式:办案型派驻检察室、服务型派驻检察室、巡回型派驻检察室、专业型派驻检察室。在司法实践中,派驻检察室的发展仍面临不少难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各地派驻检察室工作呈现出推进扎实有力、发展各具亮点、工作成效明显的特点,基层法治建设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说,“但是作为一项探索性工程,派驻检察室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权定位不清晰、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关系不畅通等问题。”

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蒋永良也表示,不少地方对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定位、职能配置、规范管理等问题存在困惑,如派驻检察室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是走统一模式还是走特色发展之路,派驻检察室能否承担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为解决这些难题,无锡市检察院专门设置了“派驻检察室理论和实践”这一课题。该课题负责人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就派驻检察室职权合理配置等问题作了深入思考。通过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的职能和定位进行比较研究,李乐平认为,派驻检察室要想成为基层法治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载体,要实实在在地遵循基层检察权运行方式来履行职能,以使检察室发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

职能定位不明是派驻检察室发展的瓶颈问题。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检察长胡洪平认为,派驻检察室始终处于协助而非相对独立的状态,履行职能偏虚偏空、可有可无、有强有弱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得到改变,老百姓对检察室的知晓度还不是很高,还没有真正像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那样让老百姓觉得离不开它。

对于检察室的设立,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派驻观音检察室主任王继伟认为,在现行的司法体制框架下,政法机关四个部门中,公安在乡镇设有派出所,法院设有派出法庭,司法部门设有司法所,唯独检察机关在乡镇没有固定的派出机构,这给检察机关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拉开了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实际上,检察机关建立派驻检察室能够从普法教育、服务基层群众、树立正面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实践中,各地派驻检察室开展工作的方式以及规范化建设程度各有不同,其职能发挥也各有差异。据安徽省繁昌县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程曙光介绍,当地派驻检察室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开展案件初查和协助、配合办理自侦案件。他认为,在加强辖区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和对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等方面,派驻检察室还存在人员配备薄弱、规范化管理欠缺、融入基层困难等问题。

此外,如何进一步完善对派驻检察室的监督管理也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议。

应承担几种职能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据蒋永良介绍,目前,无锡市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同意设立的派驻检察室共有29个,26个已正式运行,派驻检察室共有122名检察人员。通过实践,他们确立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区域性的条件和需要,走专业化、特色化建设道路的基本理念。在轻微刑事案件高发的地方设立主要办理轻刑案件的检察室,在高新企业或知识产权集中的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在校大学生较多的就在职教园区设立派驻检察室,当然还设立了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室、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室等等。他认为,“只有让专业的检察室履行相关职能,才能给予派驻检察室永久活力,实现便民利民效果。”

“基层的案件就到基层办”,这是胡洪平在江阴市检察院实施了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后的感触,也是该院领导层和检察干警的共识。据悉,2013年10月,江阴市检察院与江阴市法院会签文件,与派出法庭职能相对应,规定江阴派驻检察室办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的且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公诉案件。该类案件实行相对集中起诉、法院相对集中审判和宣判,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当庭宣判,以达到“把群众身边的案件放在群众身边审理,用群众身边的案件教育身边的群众,在对群众开放的审理中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目的。

这一机制运行以来,起到了较好的法律宣传效果,极大地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获得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一些与会专家认为,江阴市检察院探索派驻检察室工作模式是很好的实践范本。王守安表示,江阴的实践是符合检察职权定位的有益探索。

无锡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理论和实践”课题组,除了分析海南、湖北、上海等派驻检察室发展模式,着重研究了无锡市派驻检察室的发展模式,总结出的模式有三种:城市社区检察室模式,城乡区域性检察室模式,专业化、专门化检察室模式。课题组认为,除了对派驻检察室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还要合理规划派驻检察室的建设,如法律上要明确派驻检察室与行政区划的关系,加强对派驻检察室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

对于派驻检察室可以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作何理解?李乐平解释说,一方面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顺应了刑诉法“所有公诉案件公诉人一律出庭支持公诉”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机构的设置上,可以与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实现对接,起到了相互制约的良性发展效果,并且这不是对后两者的简单模仿,而是要探索哪些检察职能可以下沉到检察室,哪些职能由派出院履行。

不仅江阴,其他地方也开展了对派驻检察室能否承担办理案件等职能的探索。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浙榕介绍了当地派驻检察室实行的“轻伤害案件驻点办案”模式,以驻点办案机制把程序外监督和程序内监督结合起来,并通过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评查机制,在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同时解决了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问题。

与办理案件模式不同,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洪江介绍,该院派驻检察室的目的是通过主动与街道社区办事处对接,从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涉检信息、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深化服务效果。他们还建立了检察联系点巡回服务机制,强化派驻检察室化解矛盾纠纷“前哨站”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科长蒋戬认为,派驻检察室可以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这一职能入手,并在接待群众来访、帮助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服务,以更好地发挥派驻检察室职能,不断推进派驻检察室工作发展。

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爱军认为,派驻检察室在查办和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方面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派驻检察室在院内和楼道设廉政文化墙、法治宣传栏、警示教育板、廉政宣传牌等内容,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服务形式,同时还可以对基层农村干部进行经常化规范化的培训,将派驻检察室打造成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前沿阵地,这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很好实践。

怎样解决法治下基层最后一公里

派驻检察室该采取何种发展路径?王守安认为,设置派驻检察室是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新探索,它的建设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地位、强化基层执法活动监督,保证基层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晓林认为,要使派驻检察室真正发挥作用,一是不断探索完善检察室的运行机制,使其与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构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良性运行机制。二是注意将实践经验上升为长效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室法律地位、责任配置等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为立法、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人民检察》杂志社主编徐建波认为,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检察机关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派驻检察室的理论研究非常契合当前检察工作的形势,也贴近理论研讨的前沿。加强派驻检察室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探索检力下沉、加强基层执法活动、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提升群众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朱秋卫认为,实践证明,要使派驻检察室保持持久生命力,必须给予其明确的职责定位,为此,常州市检察院通过出台一系列文件对派驻检察室的管辖范围、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

大部分与会代表对无锡市检察院课题组历时两年课题阶段性成果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派驻检察室制度建构的方向和路径,特别是关于派驻检察室职权配置的探索与总结,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法治下基层最后一公里怎么走,是司法机关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北京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阳认为,各地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室职能定位的探索,有益于解决司法如何服务广大群众的问题,而派驻检察室到底应当定位于监督的触角、服务人民群众还是办理案件,要放在能否起到提醒群众“有问题找检察机关”的目标下来衡量。

无锡市检察院课题组将检察室定性为“回应社会民众司法诉求的前沿阵地”。多数与会专家提出,如何保持派驻检察室旺盛的生命力是解决其发展的关键问题,扎根在群众,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诉求,检察监督才有生命力。(关仕新 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