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 金国坤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而且还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目标来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并作为法治国家的风向标,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创举,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体现。将党内法规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补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为党依法执政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对全党厉行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有党规,国有国法。长期以来,人们一讲到法,就是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将党规视为法,最多称为“软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法”的范畴,将党内法规纳入依法治国之“法”的视野中,党法也是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党。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纪律问题,关乎人心向背和国家民族命运。在我国,法律是对公民的底线要求,党规党法则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对于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既要带头遵守法律,也要自觉在党规党法范围内活动,不能用对于普通公民的要求对待党员干部,更不能成为享有法外特权的特殊公民。有些对普通公民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为,由道德规范约束,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如果这些行为有损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损于执政党的威信,有损于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平正义,也应依法追究责任。依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不是党有法外特权,对党员干部不适用国家宪法和法律,依家法处置,而是提出了比普通公民更高的要求。对普通公民而言,法就是国法;对党员干部而言,法不仅是指国法,而且也包括党法,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超越宪法和国家法律的特权,党员干部违反了国法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违反了党法同样要受到党内法规的制裁。在反腐败行动中,即使没有触犯刑律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违反党纪,也要依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如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是违法行为。现行刑法等相关法律虽并未对“与他人通奸”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中纪委在通报官员的调查处理结果时,多次采用“与他人通奸”的表述,就表明这是违反党法的行为。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形成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任务。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补充,党内法规本身不属于国家法律体系范畴,对全体人民没有一体尊行的效力,而只是在党内起作用,党内法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延伸。在我国,除了宪法,国家法律层面,尚没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的法律,将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党内法规治党管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创举,超越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高度,直接将党纪法定化,赋予其法律约束力,为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党提供了基本的依据。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去年11月颁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在十八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时间表”:确保到建党100周年也就是2021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目前,已经有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立法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颁布,将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为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依据。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熟,以后也会更多地制定同时适用于党政机关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将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就是一个典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立法主体走向多元化,它是一个以国家立法机关立法为主体的,以党内法规为延伸的,包括军法等在内的党法、国法、军法形成的硬法体系,还可以包括乡规民约、社会组织章程和习惯法等在内的软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