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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争鸣】人肉搜索的基本原则

2014年10月16日 07:48  点击:[]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乔新生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互联网络的人肉搜索行为,尽管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歧义。但从整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价值值得肯定,应当鼓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则,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往往具有释疑解惑的作用,只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分析相关的法律条文,那么,往往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因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复杂的司法解释规范。这些司法解释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过多地沉湎于具体的案情,没有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司法解释顾此失彼,结果导致人们对司法解释的某些条文理解产生歧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个规范互联网络侵权行为司法解释。由于解释规则和解释的方法过于复杂,这个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歧义值得探讨。

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的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项规则被看作是规范人肉搜索行为的法律规则。任何互联网络使用者或者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上述信息,都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这项司法解释规定了例外条款,如果自然人同意公开,或者为了促进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必要的范围内开,或者科研机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从事学术活动,那么,互连网络使用者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所谓人肉搜索,实际上就是充分发挥互联网络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的功能,将互联网络虚拟世界的信息和现实生活中搜集的信息集合起来,从而形成完整的信息数据链,并且将信息所对应的自然人寻找出来。从这个角度来说,人肉搜索的核心不在于信息是否合法取得,而在于将合法取得的信息整理出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库或者完整的信息数据链,从而使自然人成为一个信息完全曝光的透明载体。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的可怕之处就在于,可以把那些通过合法途径搜集的信息集中起来,从而使一个人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络世界。譬如,司法机关的判决,可能会成为网上搜集信息的重要来源,而当事人的同学或者同事则可能会成为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信息来源,互联网络复杂的信息传输归纳系统,可以把来自四面八方的所有信息变成一个可以识别的自然人的完整形象,从而使自然人毫无隐私可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注意到了信息来源的渠道,但是,不了解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的核心功能,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以至于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顾此失彼。

通俗地说,在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所有的信息来源都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互联网络用户或者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所有这些信息整理出来,结果导致这些信息指向具体的自然人,而自然人的隐私就会荡然无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针对互联网络使用者或者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肉搜索行为,而不是从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入手,来解决互联网络时代自然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试图解决互联网络人肉搜索中存在的侵权问题,但是,由于不了解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的基本要素,以至于在司法解释中只关注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而没有看到合法信息的搜集整理可能带来的可怕效果。解决互联网络人肉搜索中存在的民事侵权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首先,必须坚持自然人自愿的原则。当自然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的时候,可以向互连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关申请,要求停止有关互联网络人肉搜索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现互联网络使用者发起人肉搜索行为,应当立即启动信息审查机制,对涉及到的自然人是否属于公众人物进行审查,如果不属于公众人物,那么,就应该停止相应的人肉搜索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其次,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假如人肉搜索涉及到公众人物,或者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涉及到公共利益,那么,互联网络用户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发起有关人肉搜索活动,但是,互联网络用户或者互联网络服务经营者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换句话说,如果案件的当事人认为自己不属于公众人物,互连网络使用者或者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的人肉搜索损害自己的利益,已经构成侵权,并且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那么,互联网络使用者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举证证明当事人属于公众人物,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信息的内容和形式统一保护的原则。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的价值在于,通过搜集互联网络上的信息和现实生活中的信息,形成完整的信息库,并在此基础上暴露自然人的隐私。互联网络人肉搜索获得的信息可能是合法信息,也可能是非法信息;可能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信息,也可能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得的信息。即使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信息,如果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那么,互联网络使用者或者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络时代,公民的历史不能成为包袱,每个公民都有权隐藏自己的历史,包括不光彩的历史。对于公民历史上的犯罪行为以及判决的结果,公民有权仔细地呵护,如果他人损害公民的隐私权,那么,同样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在欧盟等一些国家的司法判例中,就曾经对类似的案件作出判决。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曾经有过不堪的过往,他们在年轻的时候有过犯罪记录。如果互联网络的搜索引擎公司将这些犯罪记录搜索出来,对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构成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作出判决,要求互联网络搜索引擎公司删除相关信息。在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必须澄清这样一个误区,那就是公民过去违法犯罪的信息,如果不为他人所知,也属于隐私的保护范围,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互联网络搜索引擎公司(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互联网络的人肉搜索行为,但是,由于把着眼点放在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方面,而没有关注互联网络人肉搜索的基本特性,以至于在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应有的失误。但从整体而言,我们应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价值,应当鼓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则,保护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