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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监察法

2018年03月15日 09:28  点击:[]

重视队伍建设 加强内部监督

任建华代表(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制定监察法,对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更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具有重大意义。

监察法草案具有扎实的实践基础,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法治保障。山西的试点工作中,在强化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探索。第一,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制定《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等“4个一”工作制度,做到“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第二,强化集体决策保障,防止个人专断和“暗箱操作”。第三,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出台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报告备案规定等制度。第四,强化专门监督机构,充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力量,注重发挥好机关党委、纪委的监督作用。第五,明确日常监督要求,提出纪检监察干部“三条禁令”。第六,敢于清理门户,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从严从重查处,2017年全省对纪检监察干部谈话函询439人、处理处分303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

本报记者 胡 健整理

强化执纪问责 促进干事创业

陆俊华代表(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人民群众的意愿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国家法律,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对国家监察制度作出顶层设计,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为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实行监察委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目前,云南省、市、县三级监察委都已经产生,监督对象从改革前的35万增加到现在的157万。监察法正式实施后,我们将加强学习和运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惩治各类腐败行为,大力整治“四风”问题,尤其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促进干事创业,推动云南跨越式发展。

本报记者 张 帆 杨文明整理

提高政治站位 全面履职尽责

陈辐宽代表(山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握正确方向;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凝聚起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必须抓住关键环节,坚持人员转隶在前,机构组建在后,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跟进,制度建设超前谋划,确保改革蹄疾步稳推进;必须注重探索创新,在中央确定的总体框架之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工作流程、制度设计等方面积极探索。

下一步,建议以监察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强化责任担当,忠诚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更高的政治站位,把握监委是政治机关的定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履职全过程;履职尽责更全面,监委成立后,监督范围更广、责任更大,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监督好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本报记者 徐锦庚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8年03月15日 13 版)

(责编:李栋、闫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