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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推出城乡“三变”开篇之作

2017年09月25日 10:09  点击:[]

人民网贵阳9月25日电 日前,贵阳市白云区红云社区49岁的杨晓超交了100元就办理了股民证。从今年年底起10年内,杨晓超将平均每年从白云区城乡“三变”改革开篇之作——“梵华共享”项目分红约7500元。

“梵华里”项目是由贵阳白云城投集团携手幸福时代集团匠心打造的贵阳全新城市精神地标。总占地119亩,总建面约13万方。以“东华里”“西华里”“梵街”构成主体空间布局。项目以“文旅商”为主体定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打造融文态、生态、商态三位一体的共享空间,满足人们在消费中对物质与文化的双重需求。项目周边汇聚多个高端住宅小区,占据白云区与观山湖区核心位置,坐拥地铁2号线,为贵阳首个“地铁上盖+休闲街区”的商业新模式,是目前白云区乃至贵阳市最优质的商业项目之一。

“梵华共享”项目是以“梵华里”商业项目为依托,让白云区最困难群体在参与“梵华里”项目的商业运营中获得收益,解决困难群体零收入、低收入的问题。项目计划运行时间为10年。

白云区充分运用担保、融资、信托、贴息等金融手段,积极整合财政资金,发挥区属国有平台公司的带动作用,通过实施“梵华共享”项目,让困难群体有资金可投资,让投资有收益,让收益有保障。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在参与“梵华共享”项目中,顺利实现了“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市民变股东”,真正构建起了“以党委政府为核心领导,以企业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以市民为主体,以共享为目标”的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新体系,有效解决了全区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缺基础设施、缺技术资金、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等问题,让困难群体能有一个安全稳定的投资出口,实现增收脱贫,改善生活环境。

资金从哪里来?——白云区探索出新路径。

区属各乡(镇)分别成立由困难群体组成的“梵华共享合作社”(目的是解决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的合法性)。由农商行向“梵华共享合作社”发放“脱贫专项贷款”(合作社作为贷款主体),通过贷款让困难群体获得投资资金。

按照白云区政府要求,参与“梵华共享”项目的首批困难群体认定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截止目前,白云区户籍在册城市低保户734户1118人;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803户1682人(其中农村低保户481户805人),共计1537户2800人。为了给新增困难群体留足空间,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合作社股东持有合作社一定额度股份,根据以后新增困难群体户数进行股权转让。获得资金后,“梵华共享合作社”将资金投向“梵华共享有限公司”,获得经营收益后,合作社分配到每户困难群体。

通过“梵华共享”项目的实施,扣除相关费用后,“梵华共享有限公司”10年内可为参加“梵华共享”项目的困难群体获得投资收益约75000元,年均收益约7500元。困难群体投资收益将按照一年分配一次的方式进行分配,每年年底,将分配次一年度的收益。

据悉,目前,白云区困难群体共计1537户已办理完股民证,今年年底,他们就将享受到2018年的收益——约3000元的分红。由于物业运营前5年的收益较少,“梵华共享有限公司”需垫付部分资金以保障困难群体收益,后续运营产生的收益将呈每年递增的形式,综合10年收益,基本能够实现前后平衡。(易鑫 孙远桃)

链接:

梵华共享合作社社员规定

根据贵阳市委、市政府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的重要部署,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共享城乡“三变”的举措,使白云区在册城市低保户和农村困难群体共享白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参与共享项目,增加收入、解决生活困难,特成立梵华共享合作社,为公平参与和共享收益,特制定以下规定。

1.参与合作社人员必须属白云区在册城市低保户和农村困难群体。

2.认真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响应各级政府号召。

3.诚实守信,不属于信用黑名单人员,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不打骂老人,不虐待妇女儿童,邻里和睦,团结互助,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5.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6.不信谣传谣,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严禁赌博,严禁吸毒、贩毒、种毒。

7.严禁越级或无理上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严禁参与挡工堵路,严禁修建违法违章建筑。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

9.积极参与富美乡村建设,做好住所环境,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

10.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凡出现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一律不能参与梵华共享合作社。已参与合作社的社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人员,一律清退出合作社。

合作社社员不属于白云区在册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人员的自动退出合作社。

对以上规定及人员的调查认定,以区属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调查认定为准。

本规定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