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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行贿犯罪不能免除处罚

2015年06月27日 09:03  点击:[]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了一审时很多委员、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他们也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意见建议。

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关于行贿犯罪规定了第二种情形,即“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此款很容易成为行贿犯罪者的免罪理由,放纵行贿犯罪行为。受贿和行贿都是犯罪,没有行贿才没有受贿。对行贿犯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减轻处罚,但不可以免除处罚。

毒驾建议入刑

“毒驾”入刑是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呼声。“据统计,我国现在吸毒人口达1400余万,比2008年增长了6.8倍,而且吸毒的人群越来越年轻化。吸毒人员驾驶车辆,会有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的错乱,发生事故风险明显增加。与酒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与酒驾相比,毒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明显偏轻。”方新委员说。

韩晓武委员表达了类似观点,并且指出,“据有关部门检测,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特别是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另一方面,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机关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纳入刑法范畴。”

对于收买拐卖妇女建议删除“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进行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此,张平委员表示,“新的规定仍保留了‘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的最初动机是好的,从具体案例看,这样可以降低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难度。但这种‘从轻’不利于震慑拐卖儿童犯罪,不利于彻底肃清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

“我支持将收买拐卖妇女和收买拐卖儿童区分开来,但是对于收买妇女,建议删除‘免除处罚’。” 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甘善泽说,因为在买卖妇女过程中,都会有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妇女、欺骗、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出现性侵犯行为,都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伤害。

有关恐怖犯罪的量刑偏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对有关恐怖活动犯罪作出了新的规定。“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既对恐怖犯罪等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保持了高压态势,也对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理的余地和空间,总体上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够较好地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需要。”王其江委员说。

同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有关恐怖犯罪的量刑仍然偏轻。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将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部分内容修改为,“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27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