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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制定新规 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2014年11月19日 08:32  点击:[]

新华网北京11月18日电(于子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8日公布。据悉,《解释》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等八大方面内容,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大量出现,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地方仍然猖獗。这些都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新要求大致有两点,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犯罪,需要进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所以,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两高’立足刑法有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改,联合制定了该《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

韩耀元称,《解释》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等八大方面内容。其中,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解释》从数额加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此外,根据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需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解释》还对“生产”、“销售”的含义,危害药品安全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还表示,对初犯、偶犯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从宽处理。

“《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制售假药、劣药泛滥的态势,确保人们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韩耀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