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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礼”虽未入刑 争议仍未退去

2014年11月17日 08:56  点击:[]

“收礼罪”不被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尘埃落定,但人们对于“收礼罪”的关注和争议却没有结束。最新的“京报调查”结果显示近六成受访者认为应该设“收礼罪”,用刑法规则约束问题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顺着民意的风向,拨开舆论的喧嚣,官员收受礼金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争议一: 设“收受礼金罪”是对干部的保护?

“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哪位贪官的腐败,不是从“一”开始?一件礼物、一个红包、一笔感谢费……打开敛财胃口、心理缺口,慢慢地就刹不住车、收不住手,“青蛙”就被温度缓缓升高的“温水”煮死。

“收礼”入刑有利于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能够防止官员小错酿成大错。

不仅如此,当大多贪官收受礼金,以“礼尚往来”作为抗辩理由,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逃避刑责时。倘若刑法修正案能增设“收受礼金罪”,有助于改变这一现实,也能对党员干部进行保护。

争议二: “收礼罪”是否让立法画蛇添足?

有人担忧“收礼罪”是否让立法画蛇添足。理由在于,其一难以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非法收受礼金。礼尚往来是我们的传统,若把收礼视为犯罪,既罔顾现实人情,也会伤及无辜,令人难以接受。

其二,目前已有受贿罪,再增设“收礼罪”不仅画蛇添足,也可能消弱受贿罪的威慑力,会异化成为行贿受贿罪的减刑版,让一些人钻了空子。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倒成为问题官员权力寻租、满足贪欲的新路径。

争议三: 仅仅一条“收礼”入刑是不够的

事实上,法律不可能把行贿受贿的所有行为都列入其中。“收受礼金罪”入刑,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界的理论探索来看,只是“堵漏”之举,绝非治本之道。

法律需要明确的,是礼金与受贿的区别。比如,直接明确哪些人之间、多大数目以下的交往行为,可以视同传统意义上的“礼尚往来”,其他皆视同受贿。

另外, 对党员干部收受礼金、礼物行为,仅有一条“收受礼金罪”还不够。从可操作角度审视,法律之外,还需要一套更为详尽的行为规范。需要出台必要的道德规范,对小礼物的范围、价值、来源等作出明确指引,在法律之内兼顾人情。(据新华网、新京报、广州日报相关文章综合 黄玥整理)